勞動合同規範國家標準

勞動合同規範國家標準

勞動合同規範國家標準

{子問題開始}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種類、內容、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等行爲。

{子問題開始}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DA/T 42 企業檔案工作規範

{子問題開始}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勞動合同 labor contrac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3.2 勞動合同訂立 conclusion of labor contract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上,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

3.3 勞動合同變更 change of laborcontract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爲。

3.4 勞動合同解除 cancellation of labor contract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以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以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使勞動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的法律行爲。

3.5 勞動合同終止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以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完畢,或者無法繼續履行,終結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

3.6 勞動合同續訂 renewal of labor contract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爲。

{子問題開始}4、勞動合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子問題開始}5、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必備內容:

5.1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5.1.1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用人單位註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全稱。

5.1.2 用人單位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勞動合同文字中要記載的用人單位住所必須標明具體地址。

5.1.3 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單位註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5.2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5.2.1 勞動者的姓名,以身份證上記載爲準。

5.2.2 勞動者的住址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址。

5.2.3 居民身份證號碼,即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可以是護照、社會保障卡等證件上記載的號碼。

5.3 勞動合同期限

5.3.1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起止的時間。

5.3.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5.4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4.1 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作崗位、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

5.4.2 工作地點即勞動者從事工作的具體地址。

5.5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5.1 工作時間是勞動者爲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

5.5.2 休息是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自行支配的時間。

5.5.3 休假是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且一般有工資保障的法定休息時間。

5.6 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5.7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5.8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5.8.1 勞動保護是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不受傷害。

5.8.2 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包括勞動場所和勞動工具。

5.8.3 職業危害防護是指對工作可能產生的危害的防護措施。

5.9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5.9.1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的內容。

{子問題開始}6、勞動合同訂立

6.1 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

6.1.1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勞動者工作前、開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後一個月內。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6.1.2 用人單位未在開始用工之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實際簽訂日期如實填寫落款日期。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應當填寫爲用工之日。

6.1.3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

6.2 訂立勞動合同的文字

6.2.2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文字,除應當載明第5章規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以外,還應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見勞務派遣服務要求標準)。

6.2.3 勞動合同文字的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與勞動合同一併履行。

6.3 訂立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6.3.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

6.3.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簽名、蓋章後,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負責存檔其中一份勞動合同文字。用人單位在將另一份勞動合同文字交付給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簽收,並保留勞動者的簽收記錄。

6.3.3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6.3.4 用人單位應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主管部門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備案資訊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等相關資訊。

{子問題開始}7、勞動合同變更

7.1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需經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

7.2 變更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7.2.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雙方可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見附錄B),並且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7.2.2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負責存檔一份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用人單位在將另一份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交付給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簽收,並保留勞動者的簽收記錄。

{子問題開始}8、勞動合同解除

8.1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依法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8.2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8.2.1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未提前透過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2.2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3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8.3.1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8.3.3 有下列情況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主管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8.4 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8.4.1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當日結清並一次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在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交付給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簽收,並保留勞動者的簽收記錄。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及原因、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等內容。

8.4.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工作交接,並且保證工作交接完畢。如用人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給勞動者。

8.4.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按照主管部門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變更。

8.4.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8.4.5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子問題開始}9、勞動合同終止

9.1 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

——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2 終止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9.2.1 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當日結清並一次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同時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在將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交付給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簽收,並保留勞動者的簽收記錄。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及原因、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等內容。

9.2.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工作交接,並且保證工作交接完畢。如用人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給勞動者。

9.2.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按照主管部門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變更。

9.2.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2.5 用人單位對已經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子問題開始}10、勞動合同續訂

10.1 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10.2 續訂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10.2.1 續訂勞動合同,可以就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內容簽訂勞動合同續訂協議(見附錄C)。勞動合同續訂協議與原勞動合同共同儲存,也可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文字。

10.2.2 續訂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負責存檔一份續訂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用人單位在將另一份續訂後的勞動合同文字交付給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簽收,並保留勞動者的簽收記錄。

10.2.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自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主管部門規定進行用工備案。備案資訊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續聘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等相關資訊。

{子問題開始}11、勞動合同管理

11.1 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對勞動合同文字進行標識、存檔和保管。

11.2 勞動合同檔案的整理和保管應當按照DA/T 42的第7.5條和第7.6條的要求執行。

11.3 勞動合同檔案的收集範圍

存入檔案的資料應當包括但不限於:

——勞動者的個人資訊資料;

——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文字、變更協議、續訂協議、往來確認事項的備案資料等;

——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其他資料。

11.4 勞動合同檔案的保管期限

11.4.1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4.2 其他檔案保管期限的確定參照DA/T 42對企業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勞動合同書(規範文字)

甲方: 

乙方: 

A.1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A.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A.2.1甲方(用人單位)情況

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聯繫電話: 

A.2.2乙方(勞動者)情況

姓名性別: 

民族年齡: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居住地址: 

戶籍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聯繫電話: 

A.3勞動合同期限

A.3.1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a)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律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A.3.2試用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以內):

a)無試用期。

b)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A.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A.4.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簽訂勞動合同以前,甲方應告知乙方崗位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標準。

A.4.2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地點爲省市縣(市區)。

A.4.3乙方應按崗位職責要求提供相應的勞動。

A.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A.5.1工作時間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a)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小時,每週工作天,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b)不定時工作制,即經主管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主管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爲週期,總工時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d)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執行。

A.5.2休息休假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A.6勞動報酬

A.6.1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a)計時工資: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

b)計件工資: 。

c)其他形式: 。

A.6.2甲方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不得剋扣或拖欠乙方工資。

A.6.3甲方每月日前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前支付。

A.6.4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因素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A.6.5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A.7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A.7.1甲乙雙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地方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並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其中,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可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A.7.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的醫療待遇,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

A.7.3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甲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規定辦理。

A.7.4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A.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A.8.1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A.8.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工藝技術操作規程、設備使用維護檢修規程等,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A.8.3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A.8.4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A.9勞動合同的變更

A.9.1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書面通知應寫明變更的有關內容和變更理由。

A.9.2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變更合同的手續。

A.10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A.10.1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A.10.2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甲方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地方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向乙方支付。

A.10.3乙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A.11當事人雙方約定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以下第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祕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A.12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A.12.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先行協商;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當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12.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地方有關勞動管理的新規定相悖的,按新規定執行。

A.12.3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甲方有爲乙方履行勞動用工備案的義務。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錄B】

(規範性附錄)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規範文字)

因原因,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現變更本合同部分內容。

變更內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者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錄C】

(規範性附錄)

勞動合同續訂協議(規範文字)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原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類型按照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a)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者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