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績效考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進階管理人員的業績考覈評價與績效管理,充分體現短期和長期激勵相結合,使得個人和公司利益相平衡,更好地保障股東利益,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公司進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股東會祕書。

第三條 公司進階管理人員年終績效考覈以股東會確定的績效年薪。

第四條 考覈時間按年度進行,如因工作需要在一個考覈年度內發生崗位變更,按任職時段計算其考覈年度的績效獎罰。

第五條 總經理的年終績效考覈由股東會負責,根據股東會下達的年度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年度績效獎罰與公司經營業績直接掛鉤。

第六條 其他進階管理人員的年終績效考覈可由總經理負責,年度績效獎罰與工作目標及任務指標直接掛鉤。

第七條 當年績效考覈後的應得薪酬與獎罰,在年報披露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並在。

第八條 本辦法涉及到的薪金數據均爲稅後金額,財務指標爲年終審計報告中的合併財務報表數據。

第二章 對總經理考覈

第九條 總經理的年度業績考覈評價指標分爲主要考覈指標、特殊獎勵指標和約束考覈指標。年度審計結束後,由股東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依此確定年度業績完成情況及考評結果,並計算出總經理的年度薪酬獎罰結果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十條 主要考覈指標的薪酬績效計算 1、主要考覈指標及計算權重:考覈指標權重(%)營業總收入 20 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 20 成本費用佔主營業務收入比重(%) 10 全員勞動生產率(萬元/人·年) 10 EVA(經濟增加值) 10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 10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額 10 存貨佔用資金額 10 合計 100。

2、考覈分數計算: 實際經營指標考覈分數=權重股東會下達指標。

3、總經理完成股東會目標任務時,全額領取年度基準薪酬;如果總經理超額或沒有完成任務,則按考覈分數計算獎罰。每增加1分,獎勵年度基準薪酬的2%;每減少1分,扣罰年度基準薪酬的2%,扣罰上限爲年度基準薪酬的30%。計算不足整分,按四捨五入計算(保留一位小數)。

第十一條 特殊獎勵 公司在經營年度內完成下列項目,總經理將獲得如下特殊獎勵:1、實現資本市場上的股權性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一次性獎勵30萬元整。 2、年度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下線,且新產品銷售收入達到年度營業總收入的20%後,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公司的產品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級獎獎勵20萬元,省部級一等獎獎勵5萬元。 4、股東會確定的其他特殊任務指標。

第十二條 約束指標 當公司下列任一情形出現,對總經理按如下約束指標扣罰: 1、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股東會認爲應該處罰的,參照2008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號令《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執行。 2、發生重大產品質量、環保、安全責任事故的,一次性扣罰基準年薪總額的10%-50%。

第三章 對其他進階管理人員考覈

第十三條 其他進階管理人員績效考覈的基準爲股東會對總經理的年度績效考覈結果。

第十四條 總經理年度考覈結果是進行扣罰的,其他進階管理人員也得到同比例扣罰。

第十五條 總經理年度考覈結果是進行獎勵的,總經理以年初與其他進階管理人員簽訂的《年度經營責任合同書》完成情況爲依據,在股東會對其獎勵額的0.6至0.8倍的範圍內對其他進階管理人員進行考覈獎勵。

第十六條 當出現以上第十二條規定的約束條款對總經理進行扣罰時,其他進階管理人員也將得到同比例扣罰。

第十七條 總經理對其他特殊任務指標的獎罰。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未納入上述考覈範圍而按公司進階管理人員管理的其他人員也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會審議透過後執行,其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