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義務條款

勞動合同中的義務條款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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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有哪些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務工人員入職的時候,要記得的和單位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並保管好,這樣今後發生糾紛就有證據。在勞動合同範文中,約定了工資報酬支付方式及數額、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措施、單位違約責任等。如果超過一個月沒簽合同,務工人員可以主張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