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詐騙雖失實 名譽侵權不構成,.

指控詐騙雖失實 名譽侵權不構成

指控詐騙雖失實 名譽侵權不構成,.

   [案情介紹]

   2006年1月9日,被告餘某在縣城被人騙去現金7000元及金銀手飾。同年1月11日上午10時,原告方某在縣城龍岡北路步行街口與其弟聊天時,被告餘某誤認原告方某是1月9日參與騙錢的人,遂到公安機關報案,然後帶公安刑警在大街上找到原告方某,並指控原告方某騙了她的錢財。爲此,公安刑警將原告餘某帶到公安局訊問。後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原告方某沒有參與詐騙,是被告餘某認錯了人,於是公安機關便將原告餘某放了。經此刺激後,原告方某整天精神恍惚,徹夜難眠,總覺得自己在大庭廣衆之下被被告餘某指認騙了她的錢財,並且被公安刑警帶到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長達七個多小時,認爲被告餘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故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餘某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害費6000元。

   [案情分析]

   第一種意見:被告餘某不構成對原告方某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駁回原告方某的訴訟請求。理由:被害人對侵犯其財產權利的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控告。報案或控告,僅僅是提供有關線索,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僞造證據,即使控告失實,也不應視爲誣告,更談不上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第二種意見:被告餘某在大庭廣衆之下向公安刑警指認原告方某詐騙了她的錢財,雖然經調查覈實原告方某沒有參與詐騙,是被告餘某認錯了人,但原告的人格尊嚴和名譽受到了侵犯,故被告餘某構成對原告方某名譽的毀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侵害名譽權的行爲是行爲人因故意或過失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致使他人名譽遭受損害的行爲。構成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一般應具備如下要件:一是行爲人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爲並指向特定人;二是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三是受害人須有名譽受損害的事實;四是加害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具體到本案,首先,被告餘某沒有實施侮辱、誹謗原告方某的行爲,也就是說,被告餘某沒有實施貶損原告方某人格的行爲和傳播虛僞事實;其次,被告餘某被騙去錢財後,誤認原告方某是參與騙錢的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和控告,主觀上沒有過錯,其行爲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因爲指控的內容有待查證,指控僅僅是提供線索;再次,原告方某雖然是在大庭廣衆之下被被告餘某指認騙了她的錢財,並且被公安刑警帶到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長達七個多小時,其人格尊嚴和名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害,但被告餘某是透過合法的方式向公安機關反映。因此,被告餘某未侵犯原告方某的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4日《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項規定: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爲,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案情結果]

   被告餘某向公安機關指控原告方某詐騙失實並未對原告方某的名譽構成侵害,故依法應駁回原告方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規]

   侵害名譽權的行爲是行爲人因故意或過失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致使他人名譽遭受損害的行爲。

   構成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一般應具備如下要件:一是行爲人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爲並指向特定人;二是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三是受害人須有名譽受損害的事實;四是加害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項規定: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爲,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