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購買房產②,今透過銀行轉賬③向好友④張三⑤借到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⑥,月利率1%⑦,於××××年××月××日到期時⑧還本付息。逾期未還,則當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⑨計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債務人)違約,守約方(出借人、債權人)爲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鑑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⑩
身份證載明的雙方(各方)通訊地址可作爲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爲送達之日。⑪
借款人的微信號爲:*******⑫
借款人:李四⑬身份證號:××××××××××××年××月××日
這個問題在許多人看來可能覺得不可思議,我跟他一直是用這個微信號聯繫的,不是他會是誰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須講證據,微信號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確實存在,在沒有其他證據能夠印證該微信號是債務人本人的情況下,法院很難裁判。並且現在債務人也都會請律師,每次對微信證據的抗辯都是真實性不予認可。
但是!如果在借條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約定了對方的微信號,那麼當發生糾紛時,該微信就可以直接認定爲是債務人本人的微信號,上面的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就都能夠覈實了。
有了這一句話,打起官司,實現債權——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