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時制工作時間有哪些規定

綜合計時制工作時間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析:綜合計時制的工作時間有下列規定:該工作時間是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的;但是其平均日和平均周的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的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法律依據:《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