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病假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對於病假醫療期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對於這一問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做了相應的較細緻的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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