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能解除合同嗎

請病假能解除合同嗎
律師解析:勞動者請病假單位一般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但是在醫療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具有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向其額外支付代通知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