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現的績效工資可以合併計繳個稅嗎

不可以合併計稅。首先應予明確的是,兌現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屬於補發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不能與上述基礎性工資部分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規定的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兌現的績效工資可以合併計繳個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