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上海產假的規定:1、單胎順產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息15天。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3、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產假15天。5、晚育者,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6、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