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蓋章也沒有簽字有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爲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爲以下3種情形:

勞動合同沒蓋章也沒有簽字有效嗎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爲可直接視爲該用人單位的行爲,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代理以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爲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