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拍賣合同(3)
合同編號:
委託人:
拍賣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拍賣標的
委託人自願委託拍賣人依法拍賣如下標的:(詳見附件《拍賣標的清單》)
委託人保證對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處分權),並根據拍賣人的要求提供拍賣標的的有關證明和資料,說明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瑕疵。
第二條 拍賣標的的評估與鑑定
拍賣人認爲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評估的,可以委託 評估,評估費用由 承擔。
拍賣人認爲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鑑定的,可以:(1)自行鑑定;(2)委託 鑑定,鑑定費用由 承擔。
鑑定結論與委託人聲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條 拍賣期限及地點
拍賣人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在舉辦的拍賣會上對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進行拍賣。
第四條 拍賣標的的交付(轉移)及其時間、方式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由 將標的交付(轉移)買受人。
若拍賣標的由拍賣人交付(轉移)買受人,委託人應於 年 月 前將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交付地點爲,交付方式爲 ,交付後保管費用由 承擔。
第五條 佣金、費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委託人應在交割之日起 日內向拍賣人支付成交價 %的佣金,支付方式爲 。
拍賣標的未成交的,委託人應向拍賣人支付如下費用: 。
第六條 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拍賣人應在交割之日起 日內,將拍賣成交款支付給委託人,支付方式爲 。
第七條 拍賣標的的撤回與撤除
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如下費用: 。
拍賣人有確切證據證明拍賣標的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撤除該標的,並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拍賣標的的權屬狀況與委託人聲明不一致的; 拍賣標的存在委託人未聲明的重大瑕疵的; 。 第八條 拍賣標的未售出的約定
因未成交或買受人未按約定交割等不可歸責於拍賣人的原因致使拍賣標的未能售出的,委託人與拍賣人可以:(1)續簽合同;(2)解除合同。
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委託人應在接到拍賣人通知之日起 日內領回拍賣標的,超過期限未領回的, 。
第九條 保密約定
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的(1)身份、(2)保留價及 進行保密。
第十條 其他約定
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爲競買本合同所列各拍賣標的。 拍賣人不得擅自變更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也不得低於保留價拍賣各標的。 拍賣人不得擅自將拍賣標的委託其他人進行拍賣。 。 。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拍賣人保管不善造成拍賣標的毀損、滅失的,應參照該標的保留價予以賠償。
2.拍賣人沒有確切證據撤除拍賣標的的,應承擔以下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透過協商或由 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未盡事宜,可依照拍賣規則。拍賣規則與本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合同爲準。
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證照號碼: 國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E-Mail :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號: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拍賣人: (蓋章)
證照號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E-Mail:
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意見:
鑑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附件:《拍賣標的清單》
附件:
拍賣標的清單
單位:
序號 拍賣標的名稱 保留價 拍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