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債務債權轉讓

買賣合同中債務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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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債權債務嗎

買賣合同與債權合同兩者是上下位的關係,也就是說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一類。民法有債權和物權。債權是基於一定法律行爲之下發生民事行爲能力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合同是典型的債權,所以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爲。物權主要是人對物的絕對支配權。

1、債權合同往往與債權行爲同時出現,簡單地說,設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稱契約)的法律行爲是債權行爲(但債權行爲不僅僅是設立合同的行爲),(設立)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爲的一種形式。買賣合同與債權合同兩者是上下位的關係。

2、此處對債權合同及債權行爲做簡單解析。

債權行爲也叫負擔行爲,債權行爲僅產生使他人爲特定作爲或不作爲義務之請求權,其效力僅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爲的一種下位分類。

3、法律行爲可以區分爲負擔行爲與處分行爲。負擔行爲就是債權行爲(以設立債權合同行爲爲主),處分行爲包括物權行爲以及準物權行爲(如債權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