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合同

“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合同

“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合同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於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牀上用品;

(三)室內裝潢、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於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於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及製品,玉器、首飾、古市、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檔案、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於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錶,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爲外牆、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牆、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裏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徵用、佔用的房屋,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於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執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僱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爲。

四、因計算機2000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窪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於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爲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