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合同終止聲明書

經銷合同終止聲明書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爲,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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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聲明書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即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
歸納起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的決定資格消失(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用人單位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在具體執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應及時辦理相關的終止手續。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也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爲了防止糾紛,企業最好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不一定終止;只有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纔可以終止。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解釋(勞社廳函[2001]125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此外,如果企業仍然與留在本單位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簽訂聘用合同,這時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雙方應對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關係進行明確的約定,發生糾紛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
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