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場所租賃合同2
{子問題開始}經營場所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條 租賃房屋座落在福州市 其中場所使用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租賃用途: 。
第四條 租金(大寫)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整。
第五條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現金支付,每月 日前交租。
第六條 承租方負責支付出租房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費用,每月1日前支付。
第七條 出租方允許承租方對租賃的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其他物品。
第八條 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允許轉租租賃的房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 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1個月以上;
(2) 承租方所欠各項費用達1000元以上;
(3)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十條 合同期滿,承租方應當在10天內返還房屋。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傷害或財務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轉租造成房屋(場所)毀損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1、 出租房屋(場所)的消防、安全問題由承租方負責,出租方負責跟蹤、檢查。
2、 發生產權糾紛由出租方負責。
3、 爭議解決方式: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不了的,提交當地仲裁機關解決。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報工商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出租方(簽字或蓋章): 承租方(簽字或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