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報服務協議書

山東省省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報服務協議書

山東省省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報服務協議書

山東省省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報服務協議書

甲方:    (新農合管理機構)

乙方:    (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

爲進一步方便參合農民報銷醫藥費用,規範省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爲,促進新農合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根據省衛生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山東省省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規章制度(試行)》和《山東省省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報管理辦法(試行)》,經甲、乙雙方協定,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時向乙方通報新農合各項管理規定,甲方自覺遵守各項新農合管理規定。

2、甲方以多種有效方式告知參合農民乙方爲本統籌地區即時結報定點醫療機構、在乙方住院享受即時結報服務、補償標準、即時結報應攜帶的材料以及乙方對參合農民所能提供的優惠政策。

3、甲方向前來辦理轉診的參合農民介紹乙方的醫療服務資源情況,引導和鼓勵參合農民選擇乙方就診,但不得違背參合農民意願強行指定就診(或轉診)醫療機構。

4、及時審覈乙方寄送的參合農民補償資料和相關報表,在一個月內付清乙方墊付的補償款。

5、必須按照全省統一的補償標準、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對補償資料進行復審。對於不符合新農合政策和不符合雙方協議約定補償款項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6、定期與乙方進行溝通,主動聽取和了解乙方對新農合醫療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採納乙方合理建議。

7、對乙方的醫療服務行爲進行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乙方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反映;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爲做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解除本協議。

8、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吸收乙方爲其會員或其它團體成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會費、管理費或要求贊助。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建立和健全由院領導負責的新農合管理機構,制定即時結報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安排不少於2人的專職工作人員(財務和醫務人員),配備即時結報所需的計算機、複印機等設備,並逐步實現醫院管理系統與省、市新農合資訊管理系統連接,實行網絡報送。在辦理出院手續視窗附近設立有明顯標識的即時結報視窗。對全院職工進行新農合基本政策的培訓,掌握即時結報的工作程序、補償標準等規定,主動向參合農民宣傳。

2、設定新農合宣傳欄與公示欄,宣傳新農合管理規定,公佈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公佈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及時調查處理參合農民反映的問題。

3、在參合農民辦理住院手續時,按照新農合管理有關規定,覈對參合農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轉診證明等,對其參合身份進行確認與登記。

4、實行服務承諾、醫療收費、藥品價格“三公開”,嚴格按照入出院標準,依照臨牀診療技術規範、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手冊、醫療服務價格等,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嚴格執行病歷、處方書寫與管理規定,保證病歷、處方書寫的真實性、規範性,出院帶藥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的規定。

5、嚴格執行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規定,將目錄外費用比例控制在20%以內。凡需使用目錄外藥品或進行目錄外診療時,要履行向患者告知的義務,徵得患者或家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施行。

6、建立雙向轉診制度,將已確診且適宜在基層治療的病人,及時向基層轉診,減輕參合農民的經濟負擔。

7、出院時爲參合農民進行即時結報,補償金額準確地記錄在合作醫療證或新農合IC卡上,收集、整理和填寫即時結報的補償資料和相關報表。

8、每月15日前,將上月住院參合農民補償資料直接寄送統籌地區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審覈,同時向省衛生廳農村衛生管理處(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報送月報表等。

9、積極配合與支援甲方覈查參合農民就診治療情況,提供各種原始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

10、對甲方未按規定時限撥付乙方墊付補償款的,可向甲方收取滯納金。

三、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新農合規定而發生的不合理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

2、甲方未按照規定時限向乙方撥付補償款的,須向乙方按墊付補償款的5‰/月繳納滯納金。

3、甲方查實乙方虛報費用或乙方工作人員串通參合農民騙取新農合基金的,除按照有關規定追回基金外,並報告有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四、爭議處理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雙方意見不一致的,可向負責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負責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覈查,並根據覈查結果調解處理。對調解處理結果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

1、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協議執行期間,新農合政策有調整的,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服務地點、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2、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協議期滿前2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4、本協議一式三份,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甲方、乙方各壹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