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顧問合同

政府法律顧問合同

政府法律顧問合同

政府法律顧問合同

合同編號:( )顧字第_____號

甲方(聘請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受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甲方爲了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範行政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聘請法律顧問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乙方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甲方聘請乙方爲其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乙方表示同意。

一、法律顧問服務人員

2.根據甲方具體工作內容,經過甲方同意,乙方可委派具有專長的其他律師承擔專項法律顧問服務業務。

二、聘請年限

本合同爲定期合同,聘請爲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本合同每期屆滿後七日內,若雙方均未書面提出變更或終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條款自動續展一期,其後每期類推。

三、法律顧問服務範圍

1.向政府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資訊,應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重大決策、行政執法行爲提出法律意見,或者應政府要求,對決策進行法律論證;

2.對政府起草或者擬發佈的規範性檔案,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

3.參與處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糾紛;

4.接受政府委託代理政府參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維護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維護政府機關的合法權益;

5.接受政府委託,代理政府申請強制執行;

6.應政府要求,對行政人員進行法律方面的業務培訓,協助政府進行法治宣傳;

7、接受政府委託,向政府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8、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法律服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各部門(機構)所主管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組織的法律事務。

四、法律顧問費用

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

五、工作費用

雙方商定下列與法律顧問服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承擔,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條的法律顧問費中:

1、乙方代理甲方行政複議、仲裁、訴訟業務,應按照自治區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另行優惠收費,即標準收費的80%;

2.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市以外的交通、住宿、通訊、電信費用,以及文印等辦案中必需的費用;

3.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資料的費用。

六、工作方式

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爲:甲方由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安排顧問團律師承辦相關法律事宜,並指定__________爲政府具體業務的聯絡人員;乙方採取不定期工作方式,指派________律師爲乙方顧問工作的聯繫人。

七、甲方權利義務

1.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資料;與乙方誠信合作,及時、真實、詳盡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檔案和材料,並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甲方應當爲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如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

4.如變更聯繫資訊,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

5.按照約定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其他費用;

6.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錯誤地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爲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7.不得向乙方律師提出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的要求。

八、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提出顧問意見;

(3)乙方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2.按雙方事先約定的工作時間、地點及時辦理甲方委託的各項事宜,確保服務質量,若確遇特殊情況,應提前通知甲方並共同商議解決措施。

3.審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字後,應向甲方提供電子版本,並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給甲方;

4.乙方或律師變更聯繫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5.在受託提供各項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祕密,絕不利用和對外泄露,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6.可以指派其他律師、助理人員配合完成相應工作。

(1)乙方律師有權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2)乙方律師有權全面瞭解甲方與委託事項有關情況。

(3)乙方律師有權列席甲方相關會議。

(4)乙方律師有權獲得履行法律服務職責所必需的辦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條件和便利。

7.乙方和承包律師應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乙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8.乙方和承辦律師均無權利和義務代理甲方處理本合同約定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範圍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務。甲方如確需乙方和承辦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服務的,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9.乙方及其指派的顧問律師,有權拒絕聘方要求爲其違法行爲及違背事實、違背律師職業道德等的事項提供服務,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個人的非法干預。

九、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其它費用且延期超過三十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可續簽本合同;

4.如解除本合同,應透過書面協議予以解除;

5.本合同因上列第1項情形而解除時,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甲方欠付的應予以補足約定數額;因上列第2項情形而解除時,乙方按實際尚未服務的時間所佔的比例退還部分法律顧問費。

十、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簽訂書面變更合同,該合同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十一、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目的相牴觸。

十三、通知和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面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簽署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傳真,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透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爲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爲送達;在網上發送即視爲送達。

十四、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甲乙雙方的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三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_日 簽訂日期:___年_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