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能否免責

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能否免責

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能否免責

【案情】  2015年1月,某建材公司與陳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某建材公司向陳某借款100萬元,並由某服飾公司爲保證人。2016年1月,某建材公司與鄭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某建材公司向鄭某借款100萬元,借款用途爲生產經營,保證人爲某服飾公司、某物流公司。當日,某建材公司將該100萬元匯入陳某帳戶,用於償還陳某借款。借款到期後,某建材公司未按時還款,鄭某要求某建材公司還款,並要求保證人某服飾公司、某物流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保證人某服飾公司、某物流公司以某建材公司與鄭某惡意串通,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爲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分歧】  針對某服飾公司、某物流公司能否以某建材公司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爲由免除保證責任的問題,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某服飾公司及某物流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因爲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該筆借款用於生產經營,專款專用,借款人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出借人應對借款支用情況進行監督,改變借款用途未經保證人同意,借款人無力還款的風險明顯提升。  第二種意見認爲,某服飾公司及物流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爲雖然借款合同約定專款專用,出借人將借款匯入借款人帳戶後,該筆資金已經脫離出借人控制,借款人對借款自行支配。合同雖約定借款用途,但借款人違反該條約定,未經出借人同意,不屬於借款人與出借人對借款合同內容的變更,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借款合同約定專款專用,該條約定屬於借貸雙方應當遵守的合同條款,對借款人、出借人都有合同效力,借款人應當嚴格履行。但如果借款人違反該條約定,產生什麼樣的違約後果?本合同中未特別約定違反該條款的違約責任,因此從合同內容來說,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受影響。  出借人是否有義務監督借款人對款項的使用及監督的方法。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將借款打入借款人指定的帳戶,即完成借款交付義務。對合同約定的專款專用,出借人有權進行監督,要求借款人彙報借款用途。如出借人發現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出借人未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如合同未進行特別約定,不影響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合同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存在惡意串通。如出借人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的利益,此時擔保人可以主張擔保合同無效,不承擔擔保責任。本合同借款人私自改變借款用途,與出借人無關。因此不屬於惡意串通的情形。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不影響擔保責任的負擔。  當今社會借貸行爲時常發生,擔保是有風險的,在進行擔保時擔保人要麼是借款人的親屬、朋友或者有其他利益關係的人或組織,進行擔保時要做好如借款人無法償還,自己就需還款的準備。爲了避免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應當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如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違約責任,並明確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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