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服交警處理怎樣申訴?

交通事故不服交警處理怎樣申訴?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交警會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如果對交警的責任事故劃分不服,是不能進行行政訴訟的,因爲交警進行責任劃分的行爲不是行政行爲。但是可以申請複覈,也就是申訴。那麼,交通事故不服交警處理怎樣申訴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不服交警處理怎樣申訴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覈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覈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擬寫申請書

1、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包括首部、主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主要由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住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等;被申請人是哪個公安機關的;是重新認定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單位等。

主文應當寫明何時接到公安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如有證據或證據線索也應寫明,對事故責任認定有何具體要求。

尾部應寫明申請重新認定的年、月、日。

2、注意事項

在擬寫申請書時,應注意弄潔楚以下幾個問題:

(1)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爲交通事故責任是絕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車輛所有人、當事人的單位以及其負責人、當事人的僱主等都不能成爲重新認定的申請人。

如果當事人喪失了行爲能力或死亡,其近親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如果當事人無行爲能力及無近親屬,可以請法定代理人提起重新認定,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只是以代理身份出現。

(2)被申請人是認定責任單位,而不是個人。這裏有很多當事人會認爲是某個辦案人員辦案不公,認定責任有偏向性,而對辦案人員進行申訴,要求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認定,這是錯誤的。因爲交通事故責任不是某個辦案人員認定的,而是公安機關集體認定的。所以,被申請人是指某個公安機關而不是指個人。

(3)第三人,這主要是在責任重新認定時,利於第三人進行申辯,因爲上一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爲責任認定不當需要變更時,會涉及到第三人的責任變動,從而在行政處罰、損害賠償等方面影響到一系列法定權力,有必要讓第三人到場申辯。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均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重新申請認定者,均爲申請人,則不存在第三人。

三、對申訴的處理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責任書後,30天內會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並會及時製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後,應在5日之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的決定。

這裏要注意: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說重新認定爲爲最終決定。因此,無論是申請人還是其他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都不得再向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以上是交通事故不服交警處理怎樣申訴的相關內容,應該在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對應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覈,應提交申請書,講清自己的理由和證據,上級公安機關將會在一定期限內做出處理。但是,再次認定的結果爲最終結果,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再次申請複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