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場租賃合同通用版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保證出租的豬場屬於個人所有,並擁有相應年限的豬場土地使用權,否則由此產生的相應後果由甲方負責,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加倍賠償乙方損失。雙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詳細情況如下:
第一條豬場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豬場坐落地址:
位於,建築面積平方米。甲方並保證該豬場與第三方無爭議。
租賃用途: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豬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豬場的,則應於租賃期滿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繳納期限
1.甲、乙雙方約定,該豬場每年租金總計爲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2.乙方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直至合同結束爲止。
3.該豬場目前的母豬、公豬、仔豬總計價值爲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乙方首付(大寫:萬仟佰拾元整),乘下餘款乙方在第二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人民幣銀行轉賬或現金支付租金,甲方並出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租賃期間豬場修繕及原有設備的處理
1.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自願將豬場內原有設備免費供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損壞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2.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殖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舊豬舍。
3.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殖的需求擴建豬場,資金費用由雙方協商共同出資。
4.租賃到期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置租賃期間乙方添置的新設備。
第五條各項費用的繳納
1.水電費: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繳納。(合同生效之前的費用由甲方負責繳納)
2.乙方若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繳納。
第六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在租賃期間處理養殖中可能出現的治安、環保等問題。
2.乙方儘可能協助甲方享有相關的政策優惠。
第七條甲方與乙方的變更
1.在合同期間內甲方不能將豬場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在合同結束後,若甲方將豬場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豬場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爲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八條免責條件
1.租賃期間,若豬場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退回定金和未到期的租金。
3.甲乙雙方其它約定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乙方: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