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互易契約書常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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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互易房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同 (以下簡稱乙方),茲爲房屋互易,經雙方同意締結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後列第一標示不動產房屋壹棟與乙所有後列第二標示不動產房屋壹棟彼此互易約諾。

第二條 前條互易標的物連同有關文憑證件於契約訂立同時互相點交清楚,並限於一個月內會同向有關機關輸過戶手續,各不得怠慢或刁難等情況。

第三條 本件互易甲方願補貼乙方人民幣 元整即日舊乙方憑收據確實向甲方 如數親收足訖。

第四條 本件互蝗標的物各方確認爲自己所有做主與他人毫無瓜葛,日後如有第三人出爲慌或發生障礙時,出易人應出來抵禦排除一切障礙不得有使他方蒙受損害。

第五條 出易人各保證其出易標的物未經與他人預約買賣及供爲任何債權的擔保等瑕疵在前爲礙,倘有是情出易人除應即爲理清外並應負賠償損害的責任。

第六條 如違背前面二條契約時,對方除可依債務不發行的規定行使權利外並可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關於互易標的物應負的課徵如稅金會費或其他負有債務時出易人各應負責即爲繳納或理清。

第八條 本互易諸費除契約代書料印花稅費對半負擔外,對於過戶一切費用於受易人各自負擔。

第九條 本件互易成立後應於一星期內雙方會同向稅捐稽徵機關,早報各項稅款手續各不得刁難推諉。

第十條 本件互易標的物列開於如下:

第一標示(甲方所有部分)

一、 坐落: 市 地號、面積: 平方米

二、 門牌: 市 路 號共 層樓房一棟。

三、 面積:一樓: 平方米。

二樓: 平方米。

以上所有權全部先將有關產權登記。各證件及平面圖於本契約日交與乙方收執營業。

第二標示(乙方所有部分)

一、 坐落: 市 地號、面積: 平方米

二、 門牌: 市 路 號共 層樓房一棟。

三、 面積:壹樓: 平方米。

貳樓: 平方米。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立互易房屋契約書人甲方: 印

乙方: 印

中證人: 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