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補貼可繁二元母豬購買合同
山東省財政補貼可繁二元母豬購買合同
甲方(種豬場):
聯繫電話:
乙方(購買者):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丙方(縣級畜牧部門):
聯繫電話:
爲落實可繁二元母豬補貼政策,經三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種豬場提供的可繁二元母豬 頭(不少於5頭),總價款爲 元,可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元,其中省級財政補貼資金 元。
二、乙方在 月 日到 月 日期間,到甲方購買可繁二元母豬,並提交本合同。
三、甲方責任:
1.具有省畜牧辦公室核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2.所提供可繁二元母豬健康無疫,質量達到國家質量標準要求;
3.在接到乙方提出的種豬質量等異議後,應在7日內回覆處理意見;
4.做好相應的售後服務工作。
四、乙方責任:
1.按合同規定時間到甲方種豬場購買可繁母豬,支付價款。如放棄購買,應提前通知甲方,並交回本合同;
2.一年內不得擅自轉讓所購母豬,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需經丙方覈實同意後,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3.補貼合同簽訂後無故放棄購買母豬的,或未經丙方同意,擅自買賣和處理所購母豬的,收回省財政補貼資金。
五、丙方責任:
1.組織享受補貼的農戶從具備條件的種豬場購買母豬;
2.對農戶購買的母豬進行良種登記,指導農戶使用專用耳標標識,並監督補貼農戶飼養好補貼母豬;
3.督促種豬場做好售後服務,協助乙方解決質量糾紛;
4.爲補貼農戶提供飼養、配種、疫病防治等技術服務。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種豬場): 乙方(購買者):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字時間: 簽字時間:
丙方(縣級畜牧部門)
代表簽字:
簽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