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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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爲規範廠方和員工的行爲,維護廠方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廠方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員工是指招用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3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廠方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4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廠方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5條 廠方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爲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聘與培訓教育  第1條 廠方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條 廠方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覈、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3條 員工應聘廠方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4條 員工應聘廠方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入職《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5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僞造證件欺騙廠方。廠方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6條 廠方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7條 廠方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爲1個月至6個月: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XXX的,試用期爲1個月;合同期限滿XXX以上不滿XXX的,試用期爲2個月;合同期限XXX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諮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1條 廠方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____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2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3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4條 廠方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廠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廠方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員工招聘和錄用條件:(此錄用條件僅作參考,請根據貴司的實際情況定標準)  
A、根據本工廠特點,按工作能力、業務水平、敬業精神擇優  
B、所招員工須透過專業知識及技能的測試(根據需要選擇口頭或書面兩種方式)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廠方規章制度的;(請根據貴司的實際情況定出嚴重的標準,例如:造成公司損失達到1000元等)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廠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請根據貴司的實際情況定出嚴重的標準,損失金額達到嚴重的標準)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廠方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廠方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廠方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廠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提示:廠方組織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把經過何種培訓及調整何種工作崗位記錄下來,以便作爲一份有力的證據)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廠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7條 廠方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廠方下列損失:  
(1)廠方爲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廠方支付違約金。  第8條 非廠方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廠方。試用期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廠方。  知悉廠方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廠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規定賠償廠方的損失。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出入廠區管理  第1條 員工出入廠區需憑本人廠牌,由保安登記出入時間。  第2條 員工上下班時間出入工作場所,須服裝整齊,並佩戴廠牌。  第3條 上班時間因公外出,須持有籤準有效的放行條。  第4條 上班時間因私外出按請假論處,保安憑籤準有效之外出申請單放行。  第5條 員工攜帶箱包等行李出廠,一律自覺接受保安開包檢查,否則不予放行。  第6條 凡公司財產(無論有無用處)未持經公司指定幹部(管理課主管)籤核的放行條均不得帶出工廠,違者以偷竊論處。  第7條 公司車輛外出,須由需求單位填寫派車單,經公司指定主管籤核後方可放行。  第8條 員工下班後不得隨意在生產區域走動、逗留。  第9條 來訪者,由XX問清來訪單位來訪事由後聯繫被訪者,得到被訪者同意後,填寫訪客登記表,發給其訪客證(訪客證須佩戴於來訪者的左胸前)並指引其進入會客室等候。會談後,來訪者出廠時交還訪客證,XX並在訪客登記表上註明出廠時間(訪客單位上須有被訪人簽名)。來訪人員除非由總經理以上覈准,可免登記訪管登記表。上班時間謝絕私訪。  第10條 應聘人員,由XX通知指定人員,得到同意後,由保安帶其至會客室或者指定考試場所面試。  第11條 未經總經理批准,值班保安一律不得讓外來人員進入參觀生產車間、實驗室等公司管____區域。  第12條 車輛應於指定地點停放,送貨車於指定地點卸貨、點收,裝卸貨櫃時,保安監督,無關人員不得接近。  第13條 一切違禁品禁止進入廠區,員工摩托車和自行車應於指定地點停放
第五章 打卡管理制度  第1條 公司採用上下班打卡制度,除總經理特准之人員外,全體在職人員上下班、加班均需親自打卡,不得託人、代人打卡,否則當事人雙方記大過處分。  第2條 上下班在指定地點打卡,打卡後工卡必須插在指定的卡位,嚴守秩序,不得插隊、擁擠、吵鬧。  第3條 不得提前在打卡處等候打卡,下班時間鈴響後方可排隊打卡,若有違反,查實後予以處分,領班應負連帶責任。  第4條 打上班卡後不得接着打上班卡(即打連卡),兩次打卡時距最低是半小時。  第5條 不得無故提前上班或延後下班,如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後,須按公司規定進行加班申請,否則總務科在統計加班工時時,直接按正常上、下班時間進行覈算,嚴禁不上班而打卡或早下班晚打卡。  第6條 上下班工時均以半小時爲單位,未滿半小時的不予計算,員工上班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打卡。  第7條 因出差無法正常打卡者,總務部憑外出申請單籤卡,因其它公務無法正常打卡者,應在公務結束後以內部聯絡單形式呈上級主管簽字後交人事籤卡。  第8條 因打卡機故障造成無法打卡或打卡出錯,由領班或統計員清點人數,送卡交總務部籤卡。各部門主管無權籤卡。  第9條 保安監督打卡,上下班時工卡應置於指定卡位,不得擅自挪動工卡,塗改、毀壞或藏匿工卡。  第10條 上下班認真打卡,不得漏打卡,漏打卡一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兩次,漏打卡者於當天或
第二天上午寫內部聯繫單,員工找主管籤,職員找廠長或經理籤,人事接單後予以籤卡。漏打卡超過連兩次的,漏打部分不計考勤,凡打卡時間混亂、打卡模糊不清,或漏打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找人事籤卡者一律不計工時。  第11條 自己籤卡、塗改工卡視爲無效,並給當事人記小過處分。  第12條 毀壞工卡、藏匿工卡、在工卡上亂畫、粘貼他人工卡上的工時等行爲,一經發現,予以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予以辭退。  第13條 妥善保管工卡,不能沾上油、水等污跡,不能摺疊變形,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總務部申請補辦。
第六章 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第1條 廠方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製定工作時間;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爲: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員工按公司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並自覺打卡,無故未打卡者按缺勤處理。  第3條 廠方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4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5條 員工當年度法定節假日以國務院公佈的爲準。  第6條 工傷假:員工在上班時間內,在公司所屬區域內,因公受傷者,憑醫院證明,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工作假,底薪照付(具體規定參照工傷相關規定)。  第7條 婚假:員工本人在職期間結婚(以領取結婚證爲準),且在領取結婚證後XXX內可申請婚假,婚假包含休息日,不得分開休。銷假時必須附結婚證明,供人事備案,婚假期間工資照付。  第8條 喪假:員工本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亡故,給與3天的喪假,返廠時必須提供親屬死亡證明供人事備案,假期工資照付。  第9條  探親假:給予省外工作員工每年度3天的探親假,探親假期間工資照付,往來差旅費員工自行承擔。  第10條XXX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XXX不滿XXX的,年休假5天;已滿XXX不滿XXX的,年休假10天;已滿XXX的,年休假15天。休年假必須提前兩週申請,並經主管同意,工資照付。  第11條 產假: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爲9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增加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符合本省本市計劃生育條例的,依據條例給予額外獎勵假。員工休產假前須提供結婚證、生育服務證、戶口本、診斷證明等有關計劃生育證明原件;並提供員工本人簽字確認的證件複印件。複印件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12條 陪產假:根據本省本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給予陪產假,工資照付。  第13條 流產假:女員工懷孕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妊娠不滿四個月的,給予15天的產假;妊娠在四個月以上的,給予42天的產假。  第14條 事假:有需要先填寫請假單經公司指定幹部覈准後方可離開,年終考績會參考此項,請假期間不付工資。請事假未經批准未到崗的,按曠工 計。  第15條 病假:因疾病或生理原因須治療休養者,可請病假,並須提供正規公立醫院蓋章的病假證明。  第16條 員工請假,需事先填寫請假單,幹部人員請假須有職務代理人,特殊情況事後需補請假單,延假也需補寫請假單。  第17條 以上所有的假期申請者,必須由部門主管、經理簽名批准後,再交至總務科方可生效。
第七章 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  第1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  第2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廠方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條 廠方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廠方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4條 廠方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廠方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廠方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廠方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工廠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6條 廠方按照法律規定爲員工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手續,並依法支付應由廠方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1條 廠方努力貫徹安全
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爲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2條 廠方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3條 廠方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工廠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4條 廠方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第5條 用電安全  
(1)普通員工應掌握用電安全的一般知識。操作用電設備的員工除應懂得用電安全的一般知識外,還要懂得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2)電工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熟知電氣安全操作規程,懂得電氣設備在安裝、使用、維護、檢收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3)禁止員工違章使用電器,禁止私拉亂接電線。  
(4)工廠內的電源開關,未經授權,禁止員工隨意操作。  
(5)電氣設備着火,要立即切斷電源,並用乾粉滅火器滅火,嚴禁用水滅火。  第6條 特種作業安全  
(1)特種作業是指可能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目前廠方的特種作業包。  
(2)特種作業工作人員須取得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違規作業。  第7條 消防安全  
(1)自覺遵守廠方制定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  
(2)廠方禁菸區內禁止吸菸。  
(3)廠方內禁止私自動用明火。動火作業須得到批准,並做好安全防範措施。  
(4)熟知安全疏散通道位置,工作中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暢通。
(5)積極參加廠方組織的消防演習,學會使用消防栓和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掌握撲滅初期火災技能,瞭解火災報警方法,認識火場逃生要領,提高滅火自救能力。
(6)發生火源、火災的應及時報告並報警處理。
第九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週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憑人事行政部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2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證和穿着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廠方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廠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譁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廠方環境衛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廠方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廠方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廠方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廠方,維護廠方形象,敢於同有損廠方形象和利益的行爲作鬥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
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經理或主管許可的除外;  (1
2)遵守廠方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廠方的商業祕密。  第3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爲;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
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廠方;  (1
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檔案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十章 獎勵與懲罰  第1條 爲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廠方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爲嘉獎、小功、大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嘉獎,根據實際情況給人民幣1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獎金。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廠方經濟效益,對廠方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廠方經濟效益,對廠方貢獻較大的;  
(3)遇到災變,勇於負責,措施得當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小功一次,給予獎金元。  
(1)遇到有意外事故或災變,自動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2)對於自身事業有重大改善,爲公司帶來直接或間接顯著利益者;  
(3)如公司發生盜竊事件能提供線索,最後能破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大功一次,給予獎金元。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避免危險減少者;  
(2)自動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產品改良有重大貢獻或使成本顯著降低者;  
(5)確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第2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廠方,服從安排,足爲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3條 爲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廠方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爲: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
第一次口頭警告,
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XXX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廠方規章制度情形,予以辭退並且不得享有經濟補償金: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3)不戴廠證或不穿廠服進入廠區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廠方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准,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後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
1)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的;  (1
2)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1
3)在禁菸區吸菸的;  (1
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
5)違反廠方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
6)工作時間,與別人閒聊、打鬧嬉戲、大聲喧譁的;  (1
7)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1
8)對客戶的態度惡劣的;  (1
9)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XXX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廠方規章制度情形,予以辭退並且不得享有經濟補償金:  
(1)一個月內連續或累計曠工____日以上的(含____日);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廠方正常調動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廠方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廠方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玩網絡遊戲的;  
(6)將廠方內部的檔案、賬本給廠方外的人閱讀的;  
(7)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8)未經同意私自調換牀位或留宿外人的;  
(9)在異性宿舍與異性員工同宿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經查證屬實,予以辭退並且不得享有經濟補償金,構成犯罪的,並報公安或相關司法、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貽誤工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直接造成設備損壞、停工、停產,損失一千元以上或造成重傷以上的人身事故的;  
(2)工作不負責任,本人經營看管的公共財物被騙、被盜,或由於本人過失生產廢品、浪費燃料、原材料,給企業造成損失1000元以上的;  
(3)尋釁鬧事、打架鬥毆、聚衆賭博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濫用職權,違反政府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濫發獎金的;  
(5)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行爲的;  
(6)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廠方財物,造成廠方經濟損失的;  
(7)違反廠方保密制度,泄露廠方商業祕密,造成廠方經濟損失的;  
(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十一章 公司考覈辦法  目的:爲合理評覈全廠所有在職人員工作績效,鼓勵表彰先進工作者,提高公司工作效率,以達到提升全廠營運績效之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1條 適用範圍:全廠在職人員。  第2條 相關權責:管理部、人事處:負責制定和監督實施全廠績效評覈,並稽覈其執行狀況。  第3條 評覈方式:各單位每月31號前需對在職員工績效作出評覈,以使彈性薪資發放以及崗位調動有所依據,並將評覈結果填寫於《月績效評覈表》送交管理部人事課。  
(1)評覈及覈定權限:  員工:由其組長進行評覈,並送交單位及部門主管覈定;  組級幹部、技術人員:由單位主管進行評覈,並送交部門主管覈定;  課級幹部、工程師:由部門主管進行評覈,並送交總經理覈定;  (副)經理級(含)以上幹部:由總經理、董事長覈定。  
(2)人事課審查月、季度及年度出勤狀況、獎懲狀況、違規率等,並送交各單位,作爲各單位評定級別之依據。  
(3)評覈等級評分標準  
A、年度營業目標中月工作計劃之達成狀況;  
B、各立項工作計劃之達成狀況;  
C、各項目之達成狀況;  
D、各業績之達成狀況;  
E、個人產能、質量及日常表現;  
F、其它能體現具體價值的工作。  
(4)特別管理項目中,按項目或簽呈中涉及的績效考覈因素,或依生產會議或經營會議中決議之評分依據。  
(5)績效獎金之評定等級具體辦法:  評定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對被評定人員進行觀察考覈,將每項達標情況設定優、良、中、差四個級別,公司將根據員工之評定結果給予發放浮動獎金。每個員工不論職位高低,連續3個月(含)或者XXX內累計3個月(含)的評定結果中出現3個差級的,視爲該員工不適合本工作崗位,公司有權對其作出調崗工資,薪資將按照新崗位標準發放。  第4條 人事統計:人事課依各單位評覈成績計算需發放獎金並呈總經理覈定。  第5條 總經理覈定:由總經理依廠內營運績效,決定績效獎金總額,評覈部分有問題時,則退回人事重新計算。(企業可以使用根據自身指定的考覈制度)
第十二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祕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而是該祕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祕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爲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於商業祕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爲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透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祕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祕密採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便於舉證,有利於企業藉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第1條 工廠全體職員都有保守廠方祕密的義務  第2條 以下內容屬於廠方的保密範圍:  
(1)經營資訊  
A、廠方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B、廠方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C、廠方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D、供銷情報及客戶檔案;  
E、廠方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F、廠方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資訊;  
G、廠方職員人事檔案、工資、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廠方內部管理制度。  
(2)技術資訊  
A、各類技術資料;  
B、職員在工作期間完成的技術成果及著出的論文、著作、書籍或在工作期間總結、覺察到資訊均屬廠方。  
(3)其他經廠方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3條 廠方密級的確定  
(1)廠方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廠方權益的重要決策檔案及技術資訊資料爲絕密級。  
(2)廠方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客戶資料、經營狀況、管理  制度等爲機密級。  
(3)廠方人事檔案、合同、協議、職員工資、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資訊爲  祕密級。  第4條 具體的保密措施:
(1)屬於廠方祕密的檔案、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儲存和銷燬,由經理辦專人執行。  
(2)對於密級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上保密措施:  
A、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B、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C、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儲存  
(3)屬開廠方祕密的設備或產品的研製、使用、儲存、維修、銷燬,由廠方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並採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4)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廠方祕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5)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廠方祕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廠方祕密,不準透過其他方式傳遞廠方祕密。  
(6)廠方工作人員發現廠方祕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總經理辦公室。  第5條 責任與處罰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並扣發工資10-500元  
A、泄露廠方祕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  
B、已泄露廠方祕密但採取補救措施的。  
(2)出現下情況之一的,給予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A、故意或過失泄露廠方祕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  
B、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爲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廠方祕密的;  
C、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6條 知悉本工廠有關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均爲廠方的競業限制的人員,該人員有義務配合廠方簽訂競業限制合同,具體情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清楚。
第十三章 辦公室管理辦法  第1條 辦公室員工須着裝整潔,儀表端莊,不得穿着背心、短褲、拖鞋等不雅服飾上班,上班時間一律戴廠牌。  第2條 公司電話、傳真機、電腦、空調、複印機等嚴格按說明書及內部規定使用,下班時最後離開人員應確認所有電源均關閉方可離開。  第3條 上班時間嚴禁喧譁、閒聊、串崗、看書報、爭吵,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同事間遇事應相互協調、配合、溝通,電話辦公應長話短說,聲音以不影響他人爲限,禁止上班時間打接私人電話。  第4條 辦公室隨時保持整齊、乾淨,禁止在辦公室吸菸。下班後辦公用品、檔案資料均應放入辦公桌(櫃)內(桌面除電話、筆筒、水杯、檯曆等不得擺放其它雜物),下班時應將辦公椅推至桌下。  第5條 非辦公室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辦公室內,客人來訪應在會客室,上班時間嚴禁因私會客。  第6條 維護公司形象,打接電話應禮貌客氣,辦公時坐姿端正,不得有架腿、半躺半坐等不雅姿勢。
第十四章 車間管理  第1條 上班時間一律穿工衣及佩戴廠牌,不得穿着奇裝異服或性感服飾,不得濃妝豔抹。  第2條 對所屬主管職權範圍內命令不得故意違抗、討價還價,服從所安排的工作;不得在車間聚衆滋事,怠工;不得威脅、恐嚇管理人員。  第3條 愛惜公司,保持車間清潔、整齊,不得有污損或浪費現象;工具、物料、半成品要物歸其位,定點擺放。  第4條 嚴禁在車間嬉笑、打鬧、喧譁、吃零食、隨地吐痰。  第5條 車間內嚴禁吸菸,禁止把火種帶入車間,非公司指定人員開電梯,電梯嚴禁載人。  第6條 保安所使用的工具要有專人保管、收發,放在指定的地點。遺失或惡意損壞,查實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章 宿舍管理  第1條 爲有效推行宿舍管理,每間宿舍由本室成員共同推薦一人擔任宿舍長,直屬總務科管理,其職責如下:  
(1)水、電設備及本宿舍人員之管理;  
(2)本宿舍員工安全之管理;  
(3)宿舍清潔衛生狀況檢查,內務整潔之維持;  
(4)節約用水用電之勸導;  
(5)室員糾紛之處理;  
(6)清點本宿舍就寢人員;  
(7)值日生每日值日情況監督;  
(8)宿舍財產設備維修申請;  
(9)違反宿舍管理規定之狀況向總務科提報處理;  
(10)宿舍長要盡職盡責,若督導不周,或疏忽管理將取消其職務。  第2條 宿舍管理相關規定之執行  
(1)住宿人員按公司指定之宿舍和牀位就寢,未經總務科調整,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換宿舍和牀位;  
(2)室內佈局由總務科統一設計,任何人不得隨意變動,愛惜室內公共設施,若疏於管理或惡意破壞,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3)節約水電,用水後隨手關水龍頭,宿舍無人時要關所有電源設備,不得私自接電源線、更改線路或使用煤氣竈具;  
(4)嚴禁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帶入宿舍,嚴禁將刀槍等兇器帶入宿舍;  
(5)不得在宿舍牆壁、公物上塗寫、張貼或釘掛物件,發現可疑跡象及時向宿舍長反映;  
(6)嚴禁在宿舍亂扔垃圾、雜物,不得向窗外、樓下扔垃圾、倒水、垃圾應倒於指定地點,個人物品要擺放有序;  
(7)嚴禁坐在陽臺走道欄杆上,或在宿舍有不雅行爲;  
(8)特許除外,正常上班時間宿舍不可開燈,以減輕用電負荷,使用熱水時,注意節約,不得無故浪費;  
(9)自學遵守作息時間,按時熄燈,按時就寢,禁止在宿舍追趕打鬧,高聲喧譁,播放高音量音響;  
(10)禁止在宿舍賭博、酗酒鬧事或有傷風敗俗行爲,非因公務,不得進入異性宿舍,嚴禁在異性宿舍留宿;  (1
1)本公司人員不得私自將外來人員帶至宿舍區或留宿他人,需留宿的,必須經各主管簽字許可,否則記過處分;未經公司允許,私自留宿者,記大過處分;  (1
2)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動用他人物品,嚴禁盜竊、挪用他人私物,宿舍內只可吃水果、乾糧,其餘一律在餐廳吃;  (1
3)各宿舍根據宿舍長排定之值日表輪流打掃,由當天值日生負責室內、室外、走道及陽臺衛生。
第十六章 飯堂管理  第1條 員工依規定在用膳時間方可進入餐廳就餐;  第2條 應排隊就餐,並注意不得將菜、飯、湯亂倒;  第3條 米飯吃多少打多少,不得浪費;  第4條 每一位員工只能以一張飯卡打一份飯菜,禁止在餐廳以外場所用膳;  第5條 用膳完畢後,剩飯菜渣應自行帶走,倒入指定地區,不得留置桌上或灑落地面;  第6條 總務科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次月飯卡給員工,妥善保管,丟失或損毀照價補辦;  第7條 請假人員與離職人員須將飯卡交回總務處纔算辦完手續,請假人員等銷假後再將飯卡領回;  第8條 按指定的餐桌對號入座,不要佔用他人座位,或錯拿他人餐具。
第十七章 附則《規章制度》爲工廠內部管理資料,每個員工進本工廠工作之前必須熟讀並且嚴格遵守,如有違反,按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員工的罰款,建議每月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爲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並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