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場地租賃合同(代表出租方)

商鋪/場地租賃合同(代表出租方)

商鋪/場地租賃合同(代表出租方)

商鋪/場地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乙方(承租方):

地址:

聯繫電話:

身份證/營業執照號碼: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 ”的商業用房、乙方承租該商業用房之有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1、承租場所

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向乙方出租,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從甲方承租位於 的商業用房編號爲 之承租場所。承租場所的位置參見本合同附件1平面圖所示的特別部分。該平面圖以記號僅作識別用途。

1.2 承租場所的承租建築地上面積 (含公攤面積),乙方可以(亦有權)對承租建築面積進行實際測算,最終以實際施工圖紙面積爲準。

2、承租期限

2.1 承租場所的承租期爲 年,自合同簽定之日起計算租金及物業費,裝修期包括在承租期內。

2.2 乙方需在 年 月 日之前裝修完畢並且開業營業。

2.3 承租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承租場所,乙方應如期歸還。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滿後續租,須至少在承租期滿前3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續租的意向,承租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受優先承租權。租金和租期由雙方另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協議,則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2.4 在承租期滿前三個月內,甲方有權在提前三日告知乙方的情況下進行重新招租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向未來的承租人展示承租場所以及對承租場所進行合理和必要的檢查和維修等,乙方應予以配合。該等展示、檢查和維修行爲不得在乙方營業時間內進行。

2.5 租賃期間,若本合同下建築的所有權或出租權發生改變,甲方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任何經合法途徑取得所租建築所有權或出租權者即取代甲方,並享有本合同中甲方的權利及承擔甲方在本合同中應履行的義務。在出示相關合同的檔案和資料後,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與受讓人簽訂與本合同條款相等之新租合同,以取代本合同。若建築對外銷售,乙方有權在同等條件下享受優先購買權。

租賃期間.若乙方的所有權、經營權或承租權發生改變,乙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書面表示同意後,乙方的所有權或承租權方能向第三方轉讓,否則乙方不得轉讓並且視爲乙方違約。

3、承租場所的交付

3.1 甲方或其代理人保證將本合同項目下的承租場所於簽訂本合同10個工作日內交付乙方使用。若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非甲方主觀原因且甲方無法控制的因素而導致未能在預定期限內交付,甲方於該情形發生之後24小時內通知乙方。該情形之延期交付不視爲甲方的違約行爲,不承擔責任。

3.2 爲履行該等交付手續,甲、乙雙方應簽署交付憑據並實際交接承租場所之鑰匙(如有時)。甲、乙雙方代表在該交付憑證上簽字且甲方將承租場所之鑰匙(如有時)交付給乙方後,即視爲承租場所已於當日合格地交付給乙方。

3.3 乙方應於租賃房屋交付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如不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則甲方有權收回租賃房屋,乙方的裝修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內向甲方返還租賃物;對於乙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裝修期及裝修投資

裝修期包括在承租期內。

乙方因裝修承租場所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設計費、材料費、建築垃圾清運費、人工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

5、租金、物業管理費

5.1租金:

5.1.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築面積爲 元/平方米,月租金額計¥ 元。

5.1.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築面積爲 元/平方米,月租金額計¥ 元。

5.1.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築面積爲 元/平方米,月租金額計¥ 元。

5.2物業管理費:

5.2.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築面積爲 元/平方米,月租金額計¥ 元。

5.2.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築面積爲 元/平方米,月租金額計¥ 元。

5.2.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築面積爲 元/平方米,月租金額計¥ 元。

5.3承租人經營所用和自用的水費、電費、氣費、電話費、日常經營垃圾清運費、網費、煤氣開通費等所有費用自理。

6、其他費用

6.1 乙方獨立使用之照明、設備用電均需單獨安裝表具計算,費用由乙方承擔。

7、租金及物業費支付方法

7.1 本合同約定的付款幣種爲人民幣。

7.2 租金支付方法爲:

自商業用房交付之日起支付物業管理費。

7.3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費用,甲方有權向乙方按所欠繳付費用總額的日千分之一(1%0)計算收取延期付款違約金,直至乙方全數付清其所應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之日爲止。

8. 保證金

8.1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3天內乙方根據租賃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 元向甲方交納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在合同期滿後且乙方無違約情形或無結欠費用後無息退還。如乙方不按期支付,則本合同不生效。

8.2 履約保證金不支付的,視爲本合同不生效,甲方有權將房屋租賃給第三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責任。

8.4 承租期內,保證金將由甲方保管,並且不需向乙方支付利息。承租期滿或本合同被提前終止時,除本合同另有約定,甲方應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將承租場所交還甲方後30天內退還乙方所繳納之保證金. 如甲方未及時返還,應支付乙方相當於銀行短期存款利息。

8.5 在本合同簽訂後,乙方無正當理由,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除甲方收取乙方已支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外,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8.6 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無正當理由,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保證金,並向乙方支付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9. 承租場所的用途

9.2承租場所的所有外立面、公共區域由甲方統一管理,乙方在承租場所的外立面、公共區域的所有佈置包括廣告宣傳、燈箱招牌標記、裝飾、旗幟、報、櫥窗和露天桌椅等戶外設施的陳立等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認可及符合甲方指定規格,以保證商業用房的良好形象和對外統一的風格。對乙方擅自設立的廣告宣傳、燈箱招牌標記、裝飾、旗幟、報、櫥窗和露天桌椅等戶外設施,甲方有權拆除、清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9.3承租場所內的清掃、清潔,和餐飲類承租戶所產生的食品垃圾等由乙方自行負責並承擔費用。

9.4 非經甲方書面特別允許,乙方除了註明乙方在承租場所經營的地址時可使用甲方名稱外,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稱或其標記。

9.5非經甲方和物業的書面允許,乙方不得在租賃場所之外的公共區域從事經營活動和促銷活動。

10. 甲方義務

10.1 甲方有全部的法定權利、權限和能力簽署本合同和承擔本租賃合同所保證的責任和義務。

10.2 在租賃期間,若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本租賃合同對新的財產所有方將繼續有效。

10.3 合同期內,如因該商業項目整體需要進行基建維修,應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在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維修,若造成乙方停業損失的,甲方必須相應減免停業日之租金作爲補償

10.4 保持公共地方清潔完好。有義務確保該商業項目的消防、安全系統及其他商場公共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爲乙方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10.5 所租商鋪的建築結構部分因甲方原因造成損壞的由甲方負責維修,因乙方(含其員工、顧客、訪客或其他授權人士)原因造成的損壞除外。

10.6 對乙方交納甲方的各項費用,甲方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票給乙方,因甲方代收水、電等費用,且供應商只提供總髮票給甲方的,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發票,但應當提供收費憑證。

11. 乙方義務

11.1 乙方有全部的法定權利和權限簽署本合同和承擔本租賃合同所保證的責任和義務。

11.2 乙方在甲方場地經營期間(含本合同簽訂之前及之後)所發售、發放之優惠卡、貴賓卡、優惠券及其他一切有價憑證,由乙方自行承擔所有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11.3 支付款項

及時繳付及補足本合同下的租金,保證金以及其他應付費用。在租賃期間,承租方應付之租金,將不會因承租方停止使用該鋪面而減免或免收(本合同有不同規定除外)。

11.4 申辦手續

11.4.1乙方需自行辦理有關登記、註冊、所租商鋪裝修、裝飾、廣告設定及其他與該鋪位有關的工商、稅務、城建、規劃、環保、衛生、公交、消防等執照、許可或手續,如乙方要求,甲方有義務協助及提供有關資料。依法應由甲方申領的證照由甲方負責辦理。

11.4.2乙方應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並辦妥在所租商業用房合法經營的一切手續,在執照上規定的經營範圍內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進行合法的經營活動。

11.5 使用所租商業

11.5.1乙方必須嚴守政府有關部門對所租商鋪及乙方的行爲、經營活動發出的指示,如有違反而導致甲方蒙受實際損失,一概由乙方賠償。

11.5.2乙方有責任在知曉的情況下將任何對所租商鋪、該商業項目或人身造成傷害的可能性、所租商鋪內部設施、設備的損壞及突發的意外事件及時報告甲方。

11.5.3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超過設計負荷重量的任何物品安置於所租商鋪內。

11.5.4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對甲方或該商業項目其他使用者造成損害或滋擾的活動。

11.5.5乙方可以使用該商業項目的名義指示所租商鋪的具體地點。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使用該商業項目的名字或圖片等資料進行任何包含商業目的的活動。

11.6 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乙方及其被許可人不得移動,關閉,干擾,更換,取消及其破壞任何消防器材和設施。

11.7 維護保養

乙方及其被許可人必須妥善使用下水排淤管道(如有),防止阻塞。若發生阻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疏通,如有證據證明阻塞乃由承租方或其許可人所引起,一切費用支出由乙方承擔.

所租商鋪內若有公共設備管井口,在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在適當的時候進入合理檢查維修。如水管、閘閥、水龍頭等設備(如有)出現故障,乙方應及時聯繫物業管理公司派員維修,根據實際情況界定費用的承擔。

乙方自有電器設備發生故障並足以影響該商業項目其他電器線路時,應即時向甲方報告,並自行安排專業人員維修故障的自用電器設備。

乙方應對甲方的常規檢查和設備維修保養給予協助;因乙方或其顧客造成該鋪位(包括建築結構)或設備損壞,由乙方負責維修及承擔維修費用,若造成其他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1.8 消防及安全

11.8.1所租商鋪須遵守保險公司和消防部門建議,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並保持該等消防設備處於有效使用狀態。

11.8.2乙方對自身及其被許可使用所租商鋪之人士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負有完全的責任。如因乙方及其被許可人疏忽或蓄意之行爲,導致任何人士身體受到傷害或導致第三者財物受到損害,直接或間接引致出租方蒙受損失,則乙方必須全額賠償出租方的損失。

11.9 關於轉讓本合同權利及轉租所租商鋪

乙方如需轉讓、轉租全部或部分所租商鋪需書面告之甲方,經三方簽訂協議後,方可轉讓、轉租,否則轉讓、轉租合同無效,乙方應當改正,如不改正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

11.10關於店招燈光等亮化工程

爲確保本商業項目整體的美觀,所有店招、燈箱、燈光等亮化體的開啓和關閉的時間都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

12.裝修或改建

12.1乙方須遵守甲方或管理機構作出的租戶裝修的有關規定,並在甲方交付承租場所之日起2個月內,乙方向甲方遞交承租場所的內部裝修、設備安裝及陳設的設計圖(包括需要額外電力、空調、防火設備之要求)和詳細說明,並由甲方或管理機構認可。未經甲方或管理機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撤換甲方統一訂造和安裝的玻璃鋪面、玻璃門及其上方之招牌燈箱和任何面向公共區域之裝置及裝修。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方可辦理有關申請審批裝修圖的手續。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和在乙方的合理要求下,甲方將協助乙方提交有關的申請,報批所需的資料、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甲方對乙方是否取得各項批覆、准許及許可不承擔責任。在未獲甲方事先書面批准及完成辦理有關手續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場所內進行任何內部裝修及陳設。

12.2 乙方同意按甲方所認可的設計圖和詳細說明,並以良好及恰當的裝修工藝對承租場所進行裝修。除非得到甲方及有關部門的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變已被批准的設計圖和詳細說明。乙方裝修結束後須通知甲方及有關部門對裝修承租場所進行檢查。經甲方檢查符合設計標準及經有關部門(特別是消防)發出驗收合格的證明後,乙方方可在承租場所正式開業,否則將被視爲違約。

13.維修保養

13.1 甲方負責承租場所的內部結構和公共場地及其設施的管理和維修保養。

13.3甲方可在向乙方發出合理的事先通知後進入承租場所進行維護及維修;但如遇緊急情況,甲方則無須發出事先通知且無須承擔因強行進入租賃場所而致之損害。但甲方應盡謹慎注意義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13.4承租場所的內部裝修及各種乙方安裝配備的設備需要維修保養,由乙方自行進行並承擔費用。

14.特定違約行爲

14.1 在承租期間,乙方不得進行下列行爲:

14.1.1 將其在甲方之裝修用作抵押或變相抵押;

14.1.2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之進場裝修時間,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爲違約金。乙方於本合同規定的裝修日十天內沒有進場裝修的,且經甲方書面催告後三天內仍未開始裝修的,則視爲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所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14.1.3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之開業日時間,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爲違約金。乙方於本合同規定的開業時間十五天內沒有開業,且經甲方書面催告後三天內仍未開業的,則視爲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所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14.1.4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中途撤出所租鋪面。

14.1.5 因乙方管理不善,導致其相關許可證照被有關部門吊銷,且在甲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仍無法繼續經營的。

14.2 乙方有本合同第14.1條第14.1.3、14.1.4項所約定的情形的乙方應以總租賃期範圍內的剩餘租期租金加物業管理費之和的50%作爲支付給甲方的違約金。

14.3 如乙方在免租期內停業的,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第4年的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標準,向甲方支付實際佔用期間的租賃費和物業管理費。

15.合同終止及承租場所的歸還

15.1除非甲、乙雙方另行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在承租期滿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本合同。當本合同被提前終止或承租期滿時,乙方須將承租場所及其設施恢復至交付使用時的原貌(自然老化及合理損耗除外),保持完好無損,並交還甲方。甲、乙雙方亦可同意保留在承租場所內的任何內部裝修、裝飾或附屬物,而甲方無須向乙方支付補償或賠償。若乙方未能在承租期滿或以前或在本合同被提前終止後三十天內將承租場所恢復原貌(經雙方同意保留內部裝修、裝飾或附屬物者除外)及交回承租場所,乙方須向甲方繳納使用費(使用費爲當時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標準的2倍)。

15.2在清場之前,乙方必須結清所有於本合同下尚未清繳的款項。清場結束,經甲方驗收合格,並提出書面證明後,甲方將按本合同第8.4條退還乙方在扣除各項應付款項後的保證金(不計利息)。

15.4乙方在清場過程中,不得以任何藉口,妨礙甲方在承租場所內進行招租活動。

15.5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或甲方之通知向甲方交付承租場所超過10天的,甲方有權在公證機構的公證之下,無論乙方是否在場,將承租場所內乙方之全部物品搬離承租場所,搬入甲方認爲適當的存儲場所,且有關搬離費、存儲費、公證費等均由乙方負擔。但甲方對所搬離物品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因甲方原因造成物品毀損,應承擔賠償責任。

16.法律責任

16.1 乙方在承租期內的一切活動,均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並須對甲方就乙方違反本合同而引致甲方所蒙受的任何損失(包括罰款、訴訟費、仲裁費及律師費等)承擔賠償責任。

16.2 乙方在承租期內的一切活動,均須遵守本合同的規定。

16.3 乙方在承租期內所發生的一切債務、虧損、風險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凡與商品供應廠商、客戶及有關機構發生經濟或行政往來,應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16.4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對外借貸或以承租場所對任何債務進行抵押和設定第三方權利。

16.5乙方應對在承租期間由於其(含乙方的員工及授權人士)違約行爲、過錯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租金、出租承租場所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損害賠償、訴訟或仲裁費、律師費用等)承擔責任。乙方須賠償甲方就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聲明及保證而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可抗力及其它依法免責的除外。

16.6承租期內,若乙方發生清算或解散或破產,甲方有權即時終止本合同,收回承租場所,不予退還保證金並有權進一步向乙方追討甲方所蒙受的其它損失。

16.7無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一方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本合同總租期範圍內剩餘租期租金加綜合管理費之和的50%的金額作爲違約金。

17. 免責條款

17.1發生下列情況,出租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若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免責,但應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二十四小時內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當地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交由對方。

甲方無須對由非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包括以下事件在內的各類事件而產生的任何後果(不包括人身傷害)向乙方及其僱員、訪客及授權人士承擔任何賠償及其它法律責任:

17.1.1商業用房(包括承租場所)之機電、給排水、煤氣等泄漏、失靈、故障;

17.1.2商業用房(包括承租場所)內任何地方發生煙火、水淹或觸電;

17.1.3 從承租場所之上的商業用房單元跌下之菸蒂、玻璃片等雜物引致之損害;

17.1.4 承租場所內之失竊及遭受破壞;

17.1.5 其它超逾甲方管轄範圍的(如停電限電停水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經營、控制、預防措施範圍以外或意外事件或甲方將該項目的商業用房其他地方出租予任何人引起的損害。

如由於乙方之故意或過失引致的後果,乙方保證賠償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一切損失。

17.2發生下列情況,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7.2.1非乙方原因致使商鋪停止經營的;

17.2.2經雙方確認後,非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損失;

17.2.3乙方因甲方違約行爲而行使解除合同權時所引起甲方的損失。

18、甲方權利之保留

18.1 有權在該商業項目合理的部分安裝或固定出租方認爲合適的服務管道、天線、設備、機器及其他廣告架,並有權檢查、修理、拆掉、更換這些設施和設備。甲方應儘量減少干擾乙方,並負責維修因此而對所租商鋪造成的有關損壞。

18.2 甲方知悉乙方違約而仍然接納其租金,不能視爲甲方放棄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18.3 更改該商業項目之名稱。

19. 其他

19.1若乙方未能按期足額向甲方繳納保證金,經甲方催告並在甲方所指定的時間內仍不繳納的,則視爲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及扣除乙方已繳納的保證金作爲違約的賠償。

19.2 承租期間,如遇政府命令或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爲(該行爲非因甲乙雙方或一方的自身原因造成)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導致本合同被提前終止,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19.3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後應以書面方式補充約定,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4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19.5甲、乙雙方各自在本合同下所發的通知均須採用書面形式,如任何一方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該方必須及時直接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19.6在發生違約行爲後,甲方無論是否繼續收取租金將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爲免存疑,乙方若未按本合同規定付足租金或其它費用,或者甲方收取了不足的租金、管理費或其他費用,均不應被理解爲甲方對這些違約行爲或不足的費用的認可,亦將不影響甲方對這些費用不足部分的追索權,不影響甲方按本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採取其他補償措施的權利。乙方在甲方違約的情況下繼續繳納租金或履行其它義務之行爲亦不代表對甲方違約行爲的認可,乙方仍可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9.7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0.特別約定

20.1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承租場所的物業管理合同由乙方與甲方認可的物業管理公司另行簽定,相關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直接收取。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