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格式條款通用版合同

金融格式條款通用版合同

金融格式條款通用版合同
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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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2)經營目的和業務範圍  
3)出資  
4)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5)董事及董事會  
6)經營管理機構  
7)勞動管理  
8)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9)利潤分配  
10)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1
1)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1
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資經營合同  、(以下簡稱合同甲方)和、、(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及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國共同出資建立合資企業,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如下:  合同甲方:  (以下簡稱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215;  (以下簡稱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215;  乙方:  (以下簡稱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215;  (以下簡稱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簡稱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215;  
第二條甲1方、甲2方對於本合同規定的關於合同甲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方對於本合同規定的關於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合資企業的名稱爲,英文名稱爲(以下稱“合資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條合資公司爲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條例、規定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合資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按照各自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經營目的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爲國內、外用戶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支援國內用戶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設備的出口租賃,促進中國和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用戶的需要,經營國內、外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諮詢。  
第三章出資  
第九條  
1.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均爲元。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各爲215;%,出資金額各爲元。  
2.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215;%元,其中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甲2方:215;%元,其中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乙1方:215;%元  乙2方:215;%元  乙3方:215;%元  
3.在合資公司領到營業執照後個工作日內,合資各方應將上述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全部匯入合資公司在中國XX的帳戶。  
4.以人民幣出資時,人民幣與美元的換算率,應以繳付日當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爲準。  
5.在合資期間,合資公司不能減少註冊資本。  
6.合資各方繳付出資額後,應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7.合資期間內,合資的任何一方,不得將合資公司發給的出資證明書轉讓、抵押,或作爲
第三者對合資公司擁有債權的目的物。  
第十條  
1.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時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透過,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然後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進行轉讓時,其他的合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合資方的任何一方向
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於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款中的合資各方爲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爲支援合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下述責任和義務:  
1.合同甲方的責任  
(1)主要負責爲建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2)協助租借辦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3)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4)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資訊。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6)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協助爲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旅行證等手續。  
(8)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2)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件。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設備,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4)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資訊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需的各種合同文字。  
(5)協助對國外用戶進行資信調查。  
(6)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7)協助合資公司使用註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及辦公用具。  
(8)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215;名,其中合同甲方派出215;名,乙方派出215;名。  
2.董事的任期爲215;年,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餘期間爲限。  
第十三條董事的職責  
1.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出方案,對於需要審查、批准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爲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長、副公司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公司董事長一名,副公司董事長一名。公司董事長由合同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公司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公司董事長爲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主要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  
3.副公司董事長輔佐公司董事長工作。公司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副公司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公司董事長、副公司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________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39;營業年度終止後215;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公司董事長和副公司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爲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公司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三週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和議案,以書面發送給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事最多隻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後,原本儲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爲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員以及聘請總會計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併、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准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定和變更。批准有關職工工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1
1)決定駐勤董事和進階職員的待遇。  (1
2)審查、批准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1
3)審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議案。  (1
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
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於上述
(1)-
(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透過方可作出。關於
(10)-(1
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每屆任期爲215;年,可以連任。
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合同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經董事會聘任。
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期滿後,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會決定聘任。  經董事會聘請,公司董事長、副公司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主要負責制。總經理的職責是:  
(1)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2)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業務。  
(3)作爲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4)決定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並可兼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進階人員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經營委員會的職責爲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准超過總經理權限的租賃項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過總經理權限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僱用、解僱、工資、獎金、福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透過後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的情況下即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