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糾紛民事起訴狀
{子問題開始}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XX
被告:劉XX
訴訟請求:
一、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其與原告於2016年9月2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及繳納稅費的手續;
二、判決被告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完成之日將房屋騰退並交付給原告;
三、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認爲,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爲合法、有效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作爲出賣人以房屋漲價爲由,單方面要求提高房屋售價,在遭到原告拒絕後,一直拖延過戶的時間,其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辦理過戶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等違約責任。
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亦爲彰顯社會誠信力量,原告特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公正判處。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