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借據上應該有哪些內容

借款協議——借據上應該有哪些內容

借款協議——借據上應該有哪些內容

導讀:大家可能都接觸過銀行的貸款協議,寫了很多頁,其實裏面暗藏很多自我保護,防範風險的條款,我們可以進行借鑑。當然,現實中尤其是民間借貸寫的相當嚴密也是不現實的,但是還是應多掌握一些這方面的知識,這也是對自己的款項負責。借據也是法院審理裁判的關鍵證據。借據對借款人就具有威脅和震懾力,從某種程度上說保障了出借資金及時足額回收。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借據可以暗含的武器及武器執行機理和依據。

一、約定利率利息

利息有約定的,纔可以支援利息,否則視爲無息。約定的利息最高是年息24%(當然年息36%以內借款人自願給付的除外,若發生爭議需要證明是給付的利息),收益可觀。高明的民間放貸人甚至可以使收益回報約定的遠遠高於年息24%,規避“高利貸”。

二、約定還款日期

約定還款日期目的指向的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據爲民法典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約定明確具體地借款用途

首先講約定的借款用途應當明確具體,實踐中出借人對借款用途不夠重視,所以我們常見的借款用途表述“生意資金、資金短缺、資金週轉”之類字眼,這是不可取的。

四、第二、第三還款來源——共同借款人、擔保人

如果有共同借款人、擔保人,將多一個償還主體,將增強還款能力,將大大降低出借風險,最好明確約定保證範圍、擔保責任方式,擔保保證責任期間。

五、抵押擔保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如果不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將不能對抗第三人,沒有優先受償權,換句話說抵押不是現實的。

六、約定有利己方的爭議管轄法院或仲裁委

現實中經常上演管轄大戰,選擇一個對己方有利或避開對借款人有利的地盤的爭議解決機構,就會佔據天時地利人和,經常會致借款人無法招架、舉手投降。

七、約定實現債權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最好能明確約定,如因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一旦出借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有關訴訟費用或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等由借款人承擔。這將有助於非訴追收,降低節省維權經濟成本。根據司法實踐,最好約定律師費用按當地官方公佈的律師收費標準執行。

八、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公證

將債權文書到公證處進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屆時可以越過訴訟程序,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將節省訴訟成本和時間。

借據必須有的內容是出借人、借款人、金額,否則就不是一個借據。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身份資訊較爲重要,其中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工作單位、聯繫電話較爲重要,一旦打官司,有了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就可以調查借款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和信用資訊,借款人的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電話有利於非訴追收和訴訟程序的順利推進,提早進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出借大額款項最好簽訂更爲完備的借款協議,就借款如何提前收回等重要問題設定專門條款,礙於一紙借條內容有限,近期發佈如何提前收回借款專題文章。當然,出借大額款項最好有專業律師對借款人、擔保人等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並由律師代書借款手續較爲穩妥。“不要將支付律師代書費的機會交給對方”是出借人的智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