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籌合夥協議

衆籌合夥協議

衆籌合夥協議

關於設立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年月日

合夥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夥人(以下稱“有限合夥人”)簽署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決定成立【 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各方已充分知悉相關投資的風險與責任,並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第1條總則

1.1根據《民法典》和《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2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1.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1.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2.1名稱:【 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名稱爲準)2.2主要經營場所:

第3條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3.1合夥目的:本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資設立和運營【 】店,併爲合夥人謀求投資收益最大化。

3.2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4條合夥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第5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夥人

名稱或姓名

出資方式

(貨幣/無形資產)

認繳出資

(萬元)

出資權

屬證明

實繳出資

(萬元)

佔出資

總額比例

%

%

%

%

%

%

%

%

%

%

第6條資金使用安排

單位(萬元)

項目

階段

項目實施事項

項目實施時間/週期

相應資金用量

方案設

計起動

品牌形象/品牌營銷設計

店面形象及裝修設計

選址或

轉讓費

選址費用

轉讓店鋪費用

選址預

付租金

預付店鋪租憑首付金

支付店鋪階段性租金

人員儲

備開支

管理/技術人員儲備開支

員工招聘、儲備培訓開支

項 目

裝 修

裝修工程款

裝修飾品物料款

設 備

採 購

生產/經商設備

場地設備/器材

開 業

籌 備

物料採購

流動資金

發 展

備用金

項目發展儲備金

普通合夥人主導的新合夥店項目計劃所需資金【 】萬元並尊照以上資金計劃安排使用,有資金使用計劃在實施中出現偏差20%以上時需向其他有限合夥人提出申請重新修改資金使用安排。普通合夥人的財務支出需尊照融資資金使用安排說明表階段性使用,爲確保項目融資款的安全使用,融資款使用需尊照資金使用安排表分每日多筆階段性用款(每筆打款金額爲5萬元),普通合夥人的融資款的使用財務支出情況每月以EXCEL財務報表形式向股東會彙報。

第7條出資義務及資金使用約定

7.1本協議各方有義務將出資款轉入合夥企業帳戶,在合夥企業帳戶開立前,各方一致同意將出資款暫存至 帳戶。

7.2各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資金使用按照以上項目實施資金使用進度分批次提取款項目,並同意前述費用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在股東委員會監督管理下使用。有限合夥人延遲或拒絕出資的或抽回出資的或未經全體有限合夥人同意轉讓其出資份額或退夥的,視爲違約,則違約方需按照守約方實際出資額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5倍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此時,經全體有限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企業可以進入清算程序,守約的有限合夥人有權優先分配剩餘財產,收回全部出資。

第8條品牌授權與企業運營

8.1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夥企業按照【 】公司統一的經營模式和統一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開展經營。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夥企業自行承擔一切運營相關的成本與費用(包括運營中【 】總店給予的運營指導、培訓以及人員聘用、廣告宣傳等的一切成本與費用)第9條財務披露及利潤分配辦法

9.1合夥企業盈利後應當分紅,各合夥人獲得分紅的前提爲其實繳出資達到其認繳出資額。合夥企業提取淨利潤的 %的企業發展基金,其餘可分配淨利潤的【 】%由全體有限合夥人分享。首次分紅最遲在首次盈利的第1個月進行,其後每 個月分紅一次。分紅之前需預留合夥企業運營所需資金,具體預留數額由執行事務合夥人確定,但分紅最低原則上不得低於當期可分配利潤的【 】%。

9.2合夥企業應當將每天的收入支出狀況用手機短信、手機微信、電子郵件或其他易於合夥人接收的形式發送至每一位合夥人,該收入支出資訊應當於下一個工作日以前發送至合夥人。

第10條虧損承擔辦法

10.1普通合夥人對於第三方的責任:

普通合夥人明確同意並承諾,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或清償其所有債務時,普通合夥人應當向除合夥企業及有限合夥人外的第三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合夥企業對第三方的債務是因有限合夥人的故意、重大過失引起的,則普通合夥人對第三方承擔責任後可向該有限合夥人進行追償。

10.2有限合夥人對於第三方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支付或清償合夥企業所欠債務時僅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向第三方承擔償債義務。有限合夥人在其認繳的出資額之外不具有向第三方償還合夥企業債務的義務,但對於因有限合夥人的故意、重大過失而引發的責任除外。

10.3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11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1.1鑑於本合夥企業只有一名普通合夥人,故本協議中的全體合夥人在此一致決定,委託普通合夥人【 】公司爲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11.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而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11.3【 】公司作爲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收取報酬,本協議中各合夥人在此約定,本合夥企業每年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支付【 】萬元的管理報酬,按月提取。

11.4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有權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前述事項不需經有限合夥人的同意。

第12條入夥和退夥

12.1入夥

12.1.1新合夥人入夥時,需經普通合夥人加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書面入夥協議時,普通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12.1.2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2.1.3已入夥的合夥人在普通合夥人其他地方以對外合夥方式開立新店時享有優先認購投資權。

12.2退夥

12.2.1有限合夥人入夥本企業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或退夥,入夥滿 12 個月後可以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或退夥。有限合夥人轉讓部分財產份額的,需不影響《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數的限制;有限合夥人退夥的,需提前30日通知普通合夥人。

12.2.2本合夥協議退夥的方式可選擇是轉讓其他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回購,在轉讓方式協商不能達成時由普通合夥人回購,回購方式及補償金額需雙方協商一致。

12.2.4普通合夥人退夥的,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普通合夥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或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不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即當然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普通合夥人退夥後,本合夥企業解散。

12.2.5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分紅比例分擔虧損。

第13條解散和清算

13.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3.1.1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13.1.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13.1.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13.1.4本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13.1.5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13.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3.2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選定清算人並進行清算。

13.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3.3.1清理本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13.3.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企業未了結事務;

13.3.3清繳所欠稅款;

13.3.4清理債權、債務;

13.3.5處理本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13.3.6代表本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3.4清算程序及相關事項:

12.4.1 合夥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12.4.2 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2.4.3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13.5合夥企業經營不善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履行經營義務,經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夥人表決同意,合夥企業可以解散,在前述情況下解散的,有限合夥人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第14條保密義務

14.1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就本協議有效期內所接觸的關於【 】公司以及合夥企業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專有和非專有技術、商業、財務、運營等資訊)嚴格保密,不得將任何保密資訊披露或傳達給除本協議簽約方以外的第三人。

14.2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作爲本合夥企業合夥人期間或轉讓其持有的本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或退夥的兩年內,均不得:

13.2.1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涉及或有意於從事與本合夥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的任何業務;13.2.2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誘使或尋求誘使任何進階管理人員或任何僱員離開合夥企業。

14.3本協議各方應確保其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體以及其各自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或親屬遵守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第15條違約責任

15.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協議各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本合夥企業或其他協議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5.2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的,任何一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各方已繳納的出資全部退回。合夥企業設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依法由合夥企業承擔,如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由各方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攤。

第16條爭議解決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合夥企業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爲《關於設立【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之合夥協議》的簽署頁)普通合夥人:

【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

有限合夥人:

簽字/蓋章:

簽署日期:

附件一/1:

有限合夥人爲自然人請填寫下表:

有限合夥人基本資訊登記表(自然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認繳資金額

電子郵箱

常用移動電話

傳真

備用移動電話

郵編

固定電話

聯繫地址

收款戶名

收款帳號

備註:需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附件一/2:

有限合夥人爲法人請填寫下表:

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基本資訊登記表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號

認繳資金額

註冊地址

固定電話

常用聯繫人

郵編

常用移動電話

傳真

備用移動電話

通訊地址

收款戶名

備註: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等有效證照複印件。

附件二/ 1:

資金使用安排

項目實施進度:

詳細列明項目實施計劃和階段資金安排:

項目 階段

項目實施事項

項目實施時間/週期

相應資金用量

方案設

計起動

品牌形象/品牌營銷設計

店面形象及裝修設計

選址預

付租金

預付店鋪租憑首付金

支付店鋪階段性租金

人員儲

備開支

管理/技術人員儲備開支

員工招聘、儲備培訓開支

項 目

裝 修

裝修預付款

設 備

採 購

開 業

籌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