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有機肥委託加工合同

生物有機肥委託加工合同

生物有機肥委託加工合同

{子問題開始}生物有機肥委託加工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生物有機肥委託加工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供雙方信守:

1.乙方委託甲方代爲加工生物有機肥,初步估計總數量約爲500噸,包裝規格爲每包40公斤。

2.乙方委託甲方代爲定購包裝材料,包裝設計由乙方自行確定(應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3.乙方委託加工的本批次產品,原材料由甲方自行籌備,甲方應保證生產出來的產品符合乙方要求(有機質大於或者等於40%,氮大於或者等於2.5%、磷大於或者等於2.5%鉀大於或者等於6%,水份大於或者等於32%,以上數據以幹基爲準),甲方應在出廠時提供權威檢測報告。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能向乙方所在地的第三方出售含乙方外包裝的生物有機肥。

6.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或者貨款,不能及時履行合同,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除了按照定金罰則的規定處理外,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如果甲方不按雙方約定的標準向乙方供應產品,也視爲違約,除應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

7.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或者簽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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