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管轄

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管轄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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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公安局立案管轄衝突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12年12月26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爲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爲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一)如何區分主罪、次罪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主罪歸誰管轄,次罪也歸誰管轄。那麼,主罪、次罪的標準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究竟根據什麼判斷次罪和主罪?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爲,主罪和次罪應以法定刑的輕重來區分。法定刑重的爲主罪,法定刑輕的爲次罪。

第二種觀點認爲,主罪和次罪應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高低來衡量。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高的爲主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低的爲次罪。

第三種觀點認爲,主罪和次罪應以犯罪涉及的金額來區分。犯罪涉及金額多的爲主罪,犯罪涉及金額少的爲次罪。

(二)如何解決立案偵查管轄權衝突

面對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透過協商解決,確定管轄權。

但是,如果協商不成,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從法理上,有兩種解決途徑:

不區分主罪和次罪,按照法定的管轄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對不同罪名分別立案偵查。

層報至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最終管轄權。

如果再立案偵查的階段,對方沒有出面,然後公安也沒有進行處理的話,那麼,我們是可以透過一系列的辦法去維護我們的利益的可以向更進階的機關申請複議。我們要相信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一定可以保護我們自身合法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