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稅收政策

不動產投資稅收政策

不動產投資稅收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所進行的不動產投資,在轉讓時所書立的轉讓書據,按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依法納稅。由簽訂“產權轉移書據”的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稅。但是契稅是由被投資方繳納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關於資產評估增值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自然人,下同)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於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於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以上稅款均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爲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作爲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後不超過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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