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代位權職權範圍有哪些具體的條件

一、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需具備下列條件

稅收代位權職權範圍有哪些具體的條件

1、需納稅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且納稅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不包括非專屬於納稅人本身的債權)。

2、需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即納稅人應當收取債權,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說納稅人消極地減少其責任財產

3、需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債權,且已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即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導致其償還債務能力的減弱,並達到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程度。

4、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5、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方式是透過訴訟方式,即由稅務機關申請,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由稅務機關自己進行的執法行爲直接實現;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國家稅收債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爲限;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負擔;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獲得的利益應歸屬於所實現債權的主體即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作爲其對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但在具體受償時要考慮稅收的優先權,即納稅人應該首先繳納欠繳的稅款,然後再對普通債權進行清償。

6、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爲了更有力地保護國家稅收而作出的規定,體現了稅收債權的公法屬性。這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要按照稅收徵管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欠稅法律責任;如果是在實施偷逃騙稅等其他稅收違法行爲時產生的欠稅,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行使撤銷權有下列三種情形

1、 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即納稅人對屬於自己的到期債權予以拋棄、免除。

2、 納稅人無償轉讓財產,即納稅人以贈與等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

3、 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納稅人轉讓財產的行爲雖然是有償的,但由於轉讓價格畸低,明顯詐害了債權;同時,受讓人即第三人必須明知納稅人有該情形,即納稅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轉讓財產的價值與價款懸殊,顯失公平,故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在上述第一、第二兩種情形下,則不論第三人的主觀動機如何,稅務機關均可行使撤銷權。

綜上所述,稅收代位權職權範圍的劃分有利於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保障國家稅收免受損害,代位權的形式有着一定的條件,只有在符合條件的範圍內行使代位權纔有法律的依據,本站正是這樣的法律依據提供者,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形式代位權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的一種強制措施,也是納稅人不能正常納稅時法律對於國家稅收的一種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