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證據要如何收集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爲。在遭遇家暴的情況下,許多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結束婚姻關係。那麼家暴離婚證據要如何收集呢?

家暴離婚證據要如何收集

一般來說,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2、相關鑑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鑑定結果。

3、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例記錄或檢查照片。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言。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時,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並願意出庭作證,或者是居委會、婦聯等的證言,他們的證言就可以作爲認定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在一起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 當事人的陳述;(二) 書證;(三) 物證;(四) 視聽資料;(五) 電子數據;(六) 證人證言;(七) 鑑定意見;(八)
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