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自已年老的父母,沒有或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無法獨立生活的,作爲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有能力扶養卻不扶養,致使父母因遺棄被迫自殺的;因生活無着而流落失所的等等,就構成犯罪,要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10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這種義務是無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贍養扶助,子女就應繼續履行這一義務。並且不能以放棄繼承爲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