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離婚證嗎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根據此規定,並沒有離婚證的要求,也就是說不論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手續,還是透過法院辦理的離婚手續,如果婚姻登記部門和法院系統聯網後,當事人提供上述兩項材料後,即可知其婚姻狀況,不需要提供離婚證,但在婚姻登記部門和法院系統未聯網前,無法顯示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復婚時仍需提供當事人的離婚證明,離婚證明包括離婚證、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