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寄養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解除寄養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寄養關係的解除,我國《家庭寄養管理辦法》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主要是針對寄養的客觀現實情況產生的系列變化導致寄養關係需要解除,一是寄養家庭出現以下情形情:(一)寄養家庭及其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爲的;(二)寄養家庭成員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和(四)項規定的;(三)寄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的;(四)寄養家庭變更住所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五)寄養家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的;(六)寄養家庭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寄養兒童的因素,如(一)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關係惡化,確實無法共同生活的;(二)寄養兒童依法收養、被親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認領的;(三)寄養兒童因就醫、就學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養關係的。
需要注意的是,寄養家庭提出解除寄養關係,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兒童福利機構書面提出解除寄養關係的申請。
法律依據: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係:
(一)寄養家庭及其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爲的;
(二)寄養家庭成員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和(四)項規定的;
(三)寄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的;
(四)寄養家庭變更住所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五)寄養家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的;
(六)寄養家庭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