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寄養家庭提出解除寄養關係,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兒童福利機構書面提出解除寄養關係的申請。
法律依據: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係:
(一)寄養家庭及其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爲的;
(二)寄養家庭成員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和(四)項規定的;
(三)寄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的;
(四)寄養家庭變更住所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五)寄養家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的;
(六)寄養家庭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