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贍養,指子女對父母或晚輩對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包括兩種情況:
(1)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爲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此規定是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子女或晚輩作爲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比如,有的老人不要求兒女給付金錢義務,只要求兒女定期看望,也是贍養的義務,兒子和女兒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