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者可以在病假期間得到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工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根據其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另行制定。
解決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工資待遇的辦法有:
1,當勞動者發生非因工負傷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療時,用人單位應依照本省相關法律規定和勞動者工齡長短支付其相應的病假期工資待遇.
2,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停發工資待遇,則勞動者可以在出院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病假期工資待遇。
3,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 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勞動者無過錯)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醫療期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