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病假工資是否是基本工資的辦法有:
1,當勞動者發生非因工負傷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療時,用人單位應依照本省相關法律規定和勞動者工齡長短支付其相應的病假期工資待遇
2,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停發工資待遇,則勞動者可以在出院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病假期工資待遇。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爲勞動者治療前十二個月的實發平均工資,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期間的平均工資計算,但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的病假工資計算基數按基本工資計算,則按合同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