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工傷誤工費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侵權工傷誤工費賠償內容是怎麼樣的?

侵權工傷誤工費內容是怎麼樣的?

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既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也享有因侵權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用人單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支付工傷賠償後,對於工傷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中重複賠償的項目,如果勞動者尚未向第三人索賠且用人單位已經實際支付的,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對兩種賠償中的兼得賠償項目、專屬賠償項目,用人單位不享有追償權。《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由上述規定可見,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是確定無疑的。但是,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只能對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相同並存在重複的項目對侵權第三人享有追償權。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相同並存在重複的項目主要有這樣一些,即:工傷保險賠償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誤工費)、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和生活護理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食宿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外省市就醫住宿費和伙食費)、康復治療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康復費、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後續治療費等)、輔助器具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喪葬費)等費用。按照上海高院的意見,這些項目如果重複賠償,則違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故對上述項目,採取同一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進行認定的方式來處理比較合理。上述重複賠償項目,如果勞動者已經獲得侵權第三人的賠償,則勞動者本身就無權再向用人單位主張,用人單位也無需重複支付這些賠償項目,故不存在追償權的基礎。如果勞動者未曾向侵權第三人主張,且用人單位已經實際賠付給勞動者,則用人單位就其已經賠付的部分享有追償權。本案中的醫藥費和用血費,屬於重複賠償項目且勞動者未向第三人主張過,因此,法院支援了用人單位的訴請,判決用人單位具有追償權。二、對於兩種賠償項目中的兼得賠償項目、專屬賠償項目,用人單位不享有追償權兼得賠償項目主要有工傷賠償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侵權賠償中的殘疾賠償金、工傷賠償中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侵權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專屬賠償項目主要有工傷賠償中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侵權賠償中的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陪護人員住宿費、伙食費等。由於工傷中兼得項目和專屬項目的賠償是基於勞動關係而產生,且在侵權賠償中沒有對應的項目,目前用人單位就此部分行使追償權尚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對於兼得賠償項目和專屬賠償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享有追償權。【法律連結】誤工費工傷侵權《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爲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1日施行的《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誤工費的賠償,其實就是發生了侵權行爲,纔會涉及到誤工費的內容,如果行爲人的侵權行爲,導致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收入減少,那麼應該爲其減少的部分承擔責任,也就是賠償責任,被害人也有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個就是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