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完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如果說單位在工傷保險這一方面有幫助勞動者參險的,那麼工傷認定結果出來之後,可以由工傷基金承擔賠償的費用,對於工傷的傷殘鑑定也是需要透過工傷認定之後,纔可以進行傷殘鑑定,那麼工傷傷殘待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工傷傷殘待遇
工傷傷殘待遇是指職工發生工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後享受的一種工傷待遇。該待遇不同於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傷殘待遇內容
主要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有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工傷傷殘待遇等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傷殘待遇分爲1-4級傷殘待遇,5-6級傷殘待遇,7-10級傷殘待遇三個層次。
工傷傷殘待遇具體規定
工傷傷殘待遇1-4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1-4級享有的傷殘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傷殘待遇5-6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5-6級享有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傷殘待遇7-10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7-10級享有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傷殘待遇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傷殘待遇概述
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沒有全國通行的標準,須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在各地區暫無規定的情形下,可參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對一次性賠償所作出的規定。
工傷傷殘待遇公式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爲: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傷殘待遇等級
一級至四級不享受。
因爲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要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工崗位,享受傷殘津貼,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五級至六級:
五級30個月、6級25個月。
條件之一:①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
③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二款(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七級至十級:
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條件之一: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②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④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含5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
工傷傷殘待遇的內容整理好了,關於工傷,受傷的勞動者是免責的,無論是因爲什麼原因的工傷,因爲是受害者,所以是有工傷賠償的,關於工傷的賠償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用人單位有進行工傷保險的參險,由保險基金會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