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等級是什麼?

建築業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等級是什麼?

一、建築業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等級是什麼?

建築業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等級,是根據實際的傷害結果分爲十個等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 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工傷鑑定程序

勞動能力鑑定在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鑑定認定結束之後如果達到了工傷標準就可以找工傷保險基金會和用人單位來進行賠償,如果雙方有異議的話可以申請二次鑑定。關於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定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是承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定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也就是說,各地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是單獨設立還是合署辦公,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傷的鑑定處理是需要在具備相關資質的部門纔可以辦理的,只有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工傷鑑定報告纔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相關部門不具備鑑定資質的,那麼所形成的鑑定報告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建築業工人在工作時發生傷害的,是可以認定爲工傷的,有關工作的賠償類型和範圍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具體情況下工傷鑑定的標準也是按照十個等級來認定的,但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所認定的工傷賠償標準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