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不能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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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有哪些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在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了變化,例如工傷痊癒的或者工傷職工死亡、失蹤、定殘改爲享受工傷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殘疾等級享受工傷致殘待遇等情形,將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此外,特別要注意的是,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喪失享受有關待遇,如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後,喪失享受撫卹待遇的條件等。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勞動能力的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確定必須透過勞動能力鑑定活動來確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則會使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同時反映了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基於此,既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那麼就無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

規定拒絕治療的工傷職工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爲了促使工傷職工積極接受治療,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極依靠社會救助。但是,如果確有事實和證據證明這種治療有害於工傷職工、而不是促進職業康復的,不應排除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