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是怎樣的?

一、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

社險稽查【】號

_________:

我單位在稽覈檢查中發現被稽覈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爲,根據《社會保險稽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現轉送給你們,建議對該單位實施行政處罰,並將處罰結果反饋我單位。

___年___月___日

被稽覈對象名稱: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主要問題:_________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______(公章)

___年___月___日

(一式兩份:一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儲存,一份交被稽覈單位)

二、社會保險稽查人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社會保險稽查人員需要具備的條件

《社會保險稽查辦法》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2)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3)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覈工作的相應資格。

2、公司未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帳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帳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覈部門需要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如果經過稽查發現單位存在應該繳納社會保險,但是未曾繳納的情況,那麼就需要制定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