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資企業社保基數可以由單位自行申報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1)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繫方式;
(2)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3)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4)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2、用人單位不得瞞報、漏報繳費基數,否則可能會收到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1)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二、社會保險基數上下限的確定
1、繳費基數上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爲繳費基數。
2、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僱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佈。
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用人單位需要履行申報社會保險基數、並按照規定爲職員繳納社保等的職責。而社保經辦機構覈准基數後需要出具繳費通知單、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時需要如實登記相關事項。如果單位在限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社會保險的申報義務,也沒有按期繳納社保,那麼單位將會受到被責令支付滯納金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