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保是什麼法律規定的?

一、社保是什麼法律規定的?

國家社保是什麼法律規定的?

社保是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的,具體的規定如下:

1、《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帳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二、社會保險基數如何確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爲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爲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覈定。

在當代的社會法律條文對於人們的工作和日常生活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的,比如說我國的《勞動法》,還有相關的《社會保險法》當中,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不繳納的話就是屬於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