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的原則包括強制性原則嗎?

一、社會保險的原則包括強制性原則嗎?

社會保險的原則包括強制性原則嗎?

1、社會保險的原則包括強制性原則

我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徵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爲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爲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徵繳。

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2、一些單位未及時爲員工繳納社保,將影響相關待遇的享受。

(1)以養老保險爲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以失業保險爲例,失業人員滿足一定條件後,方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中有一條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公司給員工辦理社保的流程:

1、社保局開戶。

準備好開戶資料,去當地社保局開戶,一般找到社保局開戶服務視窗辦理。

2、到社保局拿員工社保申報覈定表。

在確定公司繳納社保人員人數沒有變動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費,申報覈定表在每個月的15號之後去社保局拿。

3、去地稅局換稅收繳款書。

4、去公司開戶銀行繳款。

去公司開戶銀行需憑稅收繳款書繳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覈,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法律規範雖然僅強制要求單位需要給職員繳納社保,但是由於不繳納社保將不能享受相應的社保待遇,故此不少非單位職員也會在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以靈活就業者的身份爲自己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