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規定

一、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規定

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規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十六條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和接受職業介紹的。

三、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最長24個月。

1、失業人員在登記失業時,女性不滿40週歲、男性不滿50週歲,繳費時間1至4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爲一個月;滿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六個月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2、失業人員在登記失業時,女性40週歲以上、男性50週歲以上,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期限爲一個月;滿一年以上的,超過一年的部分,每滿六個月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爲24個月。

3、重新就業後再次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本次享受的失業保險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而未領的失業保險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繳費不滿1年再次非自願性失業,可繼續申領前次失業尚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

四、廣州失業保險金怎麼領

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屬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外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到原單位所在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透過銀行按月足額發放。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給;以後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該費用申領應由原單位在辦理減員手續的次月起60天內代爲辦理。

失業金的領取,根據地區不同,規則也就不同。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員工非本人意願失業後,失業保險繳納滿1年者,可申領失業金。根據失業保險繳納的年限,能夠領取失業金的時長也不同,最短1個月,最長24個月。領取失業金,需要進行失業登記,並且接受相關單位安排的職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