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指的失業人員是哪些人

失業保險指的失業人員是哪些人

失業保險指的失業人員是哪些人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 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爲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目前的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可以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緻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

按照上述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都可以尋求職業,從事社會生產經營等活動,並取得合法收入。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爲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爲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目前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爲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願放棄就業權利,已經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於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